公訴書內對人的描述 (1) 公訴書內對被控人或 其內所提述的 任何其他人的 描述或 稱謂, 須合理地足以識別該人, 而並非必須述明其正確姓名或 名稱或 其住所、 稱號、 階層或 職業。 (2) 如由於不知道某人的 姓名或 名稱或 因任何其他理由, 對該人作出該描述或 給予該稱謂屬不切實可行, 則須在 公訴書內對該人作出在 有關情況下屬合 理地切實可行的 描述或 給予在 有關情況下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稱謂, 或 可將該人描述為“身分不詳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