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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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書規則 - RULE 5

明確控告的法定罪行的交替陳述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9號第3條 凡由或 根據某條例或 在 香港實施的 全國性法律訂立的 罪行,
述明該罪行是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不同交替行為中的 某項作為, 或 是以任何不同身分中的 某種身分, 或 基於任何不
同意圖中的 某項意圖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作為, 或 以交替形式述明該罪行的 任何部分, 則在 該條例或
該全國性法律中以交替形式述明的 作為、 不作為、 身分或 意圖或 其他事 宜, 可在 控告該罪行的 公訴書內,
以交替形式予以述明。

(1999年第39號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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