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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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規則 - RULE 74
不遵從規則非屬故意者可獲法庭寬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凡上訴人不遵從本規則或 當其時有效的 任何常規規則, 而上訴法庭或 根據第40條行事的
單一名法官如認為如此不遵從並非出於故意及可予寬免或 可藉修訂或 以其他方法補救, 則上訴人的 上訴的
進一步進行不受此事阻止。
(2) 上訴法庭或 根據第40條行事的 法官, 可指示上訴人按上訴法庭或 法官認為適合的 方式,
對該不遵從規則一事作出補救; 而上訴須隨即繼續進行。
(3) 如上訴人在 上訴法庭或 法官根據本條作出任何指示時並無出席, 則司法常務官須隨即將該等指示通知上訴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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