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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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規則 - RULE 7
上訴人不能書寫
上訴人或 為施行本條例或 本規則而特准或 規定須發出或 送交任何上訴通知或 任何申請通知的 任何其他人如不能書寫,
則可在 一名證人在 場的 情況下在 通知加上其標記, 而該 證人則須在 通知上簽署見證。
該通知即須當作由上訴人妥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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