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單一名法官行使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於單一名法官席前的 法律程序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本條例第83Y條賦予單一名法官的 權力, 可由法官應書面申請及在 各方缺席的 情況下行使。 (2) 法官在 行使本條例第83Y條所賦予的 權力時, 可在 方便他的 任何地方及時間開庭和行事。 (1998年第25號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