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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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規則 - RULE 28

聽候上訴時被定罪的人的財產

(1) 主審法官如對在 其席前被定罪的 人根據第23條作出命令, 可就下述事宜作出他認為正確的 指示,
即由任何人保留屬被定罪的 人所有並於他被拘捕 時從他身上取去的 任何金錢或 有價證券或
保留控方於定罪之日所管有的 任何金錢或 有價證券為期10天, 或 如有上訴提出, 則直至上訴法庭對上訴作出裁定為止。

(2) 司法常務官須備存一份關於根據本條作出的 任何指示的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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