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候上訴時被定罪的人的財產 (1) 主審法官如對在 其席前被定罪的 人根據第23條作出命令, 可就下述事宜作出他認為正確的 指示, 即由任何人保留屬被定罪的 人所有並於他被拘捕 時從他身上取去的 任何金錢或 有價證券或 保留控方於定罪之日所管有的 任何金錢或 有價證券為期10天, 或 如有上訴提出, 則直至上訴法庭對上訴作出裁定為止。 (2) 司法常務官須備存一份關於根據本條作出的 任何指示的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