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221A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1A. 釋義
2. 須予使用的附表表格
2A. 在上訴中使用的語文
3. 通知須予簽署
4. 通知須以書面發出
5. 通知的收件人
6. 通知的送交
7. 上訴人不能書寫
8. 上訴人精神錯亂
9. 代表法團的通知等
10. 速記員的簽名及證明書
11. 向上訴法庭提供謄本
12. 謄本的費用
13. 法律援助案件的謄本
14. 謄本須予核證
15. 非屬速記紀錄的紀錄
16. 根據本條例第82(2)條發給的法官證明書
17. 保留罰款聽候上訴
18. 因欠繳罰款而在扣押中的人
19. 被判處罰款的人表示上訴
20. 罰款須予發還
21. 違反擔保
22. 證物的保管
23. 暫緩執行主審法官作出的命令
24. 命令的廢止或更改
25. 受影響的人可在上訴中獲得聆聽
26. 命令的紀錄
27. 復還令不予暫緩執行等
28. 聽候上訴時被定罪的人的財產
29. 取消資格的暫緩執行
30. 銷毀或沒收財產命令的暫緩執行
31. 由於定罪而提出的法律程序或申索的暫緩執行
32. 暫緩執行命令的期間
33. 法官的紀錄
34. 上訴通知的表格
35. 針對定罪提出上訴的期限
36. 針對刑罰提出上訴的期限
37. 司法常務官須擬備審訊詳情等
38. 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
39. 上訴的放棄
40. 由單一名法官行使的權力
41. 申請表格
42. 法官拒絕根據第41條提出的申請時的程序
43. 通知文本須送交律政司司長
44. 保釋
45. 上訴人的擔保
46. 保釋條款的通知
47. 警方須對司法常務官或太平紳士提供協助
48. 上訴人的擔保及擔保人的擔保
49. 保釋中的上訴人於其上訴的聆訊中出席
50. 保釋命令的更改
51. 擔保人解除義務
52. 撤銷保釋命令的權力
53. 懲教署署長須將交付羈押事宜通知司法常務官
54. 保存擔保人的普通法權利
55. 擔保的沒收
56. (由1985年第351號法律公告廢除)
57. 懲教署人員須在上訴法庭開庭時出庭
58. 上訴時上訴人須歸押
59. 司法常務官須為上訴的目的保存文件、證物等
60. 證物須予歸還
61. 決定或理由的保留
62. 上訴的最終裁定
63. 謄本
64. 證人於上訴法庭席前出庭
65. 委任訊問員的命令
66. 證據須經宣誓而提供
67. 各方於訊問時出席
68. 上訴登記冊
69. 關於法庭開庭的案件聆訊表
70. 向正在扣押中的上訴人發出的通知
71. 如何提出並無明確規定的申請
72.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
73. 司法常務官對上訴人所作的通知
74. 不遵從規則非屬故意者可獲法庭寬免
75. 強制執行根據本規則施加的責任
76. 確保上訴人出庭的手令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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