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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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則 - SECT 4

代他人提出申請的程序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按照簡化程序提出的 申請外, 凡根據第3(1)(c)條提出申請, 申請書須附有一份法定聲明,
其意思為該申請是代蒙受有關損失的 外遊旅客 提出的 , 而該外遊旅客亦已同意該申請如此代其提出。
(1997年第128號法律公告)

(2) 凡按照簡化程序根據3A(1)(b)條提出申請, 申請書須附有─

   (a)  該條所提述的 授權; 及

   (b)  一份法定聲明, 其意思為該申請是代蒙受有關損失的 外遊旅客提出的 ,
        而該外遊旅客亦已同意該申請如此代其提出。 (1997年第 128號法律公告)

(3) 凡按照簡化程序根據第3A(1)(c)條提出申請, 申請書須附有─

   (a)  以下證件的 副本─

        (i)    父親或 母親或 監護人的 身分證(《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所指者); 或

        (ii)   父親或 母親或 監護人的 旅行證件(《 入境條例》 (第115章)所指者); (2007年第7號法律公告)

   (b)  所涉未成年人的 出生證明書副本或 任何其他證明該未成年人與申請人的 關係並足以令委員會信納的 文件證據; 及

   (c)  一份法定聲明, 其意思為該申請是代蒙受有關損失的 外遊旅客提出的 。 (1997年第12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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