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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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則 - SECT 2
釋義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請”、
“申請書”(application) 指特惠賠償的 申請、 申請書;
(1997年第128號法律公告)
“有關開支”(relevant expenses) 指《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 (第218章,
附屬法例)第5C條所述的 開支;
(1996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判決”、
“判決書”(judgment) 指香港法院作出的 繳付款項的 判決、 判決書, 包括根據《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第338章)作出的 裁斷、 裁斷書;
“指明款額”(specifed amount) 指當其時根據《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 (第218章, 附屬法例)第4(2)條所指明的 款 額; (1997年第128號法律公告)
“損失”(loss) 指《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 (第218章, 附屬法例)第3或 5A條所述的 損失;
(1996年第103號法律公 告)
“意外”(accident) 指《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 (第218章,
附屬法例)第5A條所述的 意外; (1996年第103號法律公 告)
“債權證明表”(proof of debt)─
(a) 就領有牌照的 公司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清盤而言, 指交付或 送交清盤人的 債權證明表; 或
(b) 就已獲發給牌照的 旅行代理商的 破產而言, 指根據《 債權證明規則》 (第6章, 附屬法例)交付或
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受託人的 債權證明表;
“簡化程序”(simplified procedure) 指第3A條所述的 申請特惠賠償的
程序。 (1997年第128號法律公告)
“申請”、
“申請書”(application)
“有關開支”(relevant expenses)
“判決”、
“判決書”(judgment)
“指明款額”(specifed amount)
“損失”(loss)
“意外”(accident)
“債權證明表”(proof of debt)
“簡化程序”(simplified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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