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第214I章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14章第3條) [1984年8月25日] (本為1984年第307號法律公告)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2 一般禁止在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VerDate:01/09/1999 除第3條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後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呈交的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2 一般禁止在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VerDate:30/06/1997 除第3條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後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及《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呈交的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3 可繼續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情況 VerDate:01/09/1999 至本命令的生效日期後一年為止,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呈交的文件,如屬以下情況,則須繼續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1999年第198號法律 公告) (a) 該等文件是對其他已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文件作出修訂,或在其他方面與該等其他文件有關;及 (b) 該等其他文件是在本命令生效日期前呈交,但如該等其他文件已再予呈交並已採用十進制方式代替以往採用的非十進制方式者,則屬例外。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3 可繼續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情況 VerDate:30/06/1997 至本命令的生效日期後一年為止,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及《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呈交的文件,如屬以下情況,則須繼續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 (a) 該等文件是對其他已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文件作出修訂,或在其他方面與該等其他文件有關;及 (b) 該等其他文件是在本命令生效日期前呈交,但如該等其他文件已再予呈交並已採用十進制方式代替以往採用的非十進制方式者,則屬例外。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4 禁止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兩者並用 VerDate:01/09/1999 在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呈交的文件內,不得一併載有對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的提述。 (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4 禁止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兩者並用 VerDate:30/06/1997 在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及《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呈交的文件內,不得一併載有對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的提述。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5 修訂指明的條文 VerDate:30/06/1997 在不損害第2、3或6條的原則下,附表第1欄內所指明的條文須予修訂,每當附表第2欄內與該等條文相對之處指明的詞句出現時,須將該等詞句刪去,而代以附表第 3欄內與該等條文相對之處所指明的詞句。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PARAGRAPH 6 保留條文 VerDate:30/06/1997 就任何處所或設備而言,如其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時已包括在根據附表第1欄內所指明的條文而發給的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權文件內,或包括在該等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 權文件的申請中,則只要已將或會將該處所或設備包括在內的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權文件仍然有效或經續期而仍然有效,第2欄內所指明的提述須猶如該等提述不曾受本 命令影響一樣而繼續適用。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9/1999 [第5及6條] 條文 刪去詞句 取代詞句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 (已將修訂編入) (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5及6條] 條文 刪去詞句 取代詞句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 (已將修訂編入) 《海底隧道條例》 (第203章) (已將修訂編入) 《海底隧道規例》 (第203章,附屬法例) (已將修訂編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