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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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制修訂(雜類牌照條例)令 - PARAGRAPH 5
指明的成文法則的修訂
在 不損害第3或 6條的 原則下, 附表第1欄內所指明的 每一成文法則均須予修訂, 將第2欄內就該成文法則而指明的
詞句刪去, 而代以第3欄內與該等刪去的 詞句相對之處 所指明的 詞句(如有的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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