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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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妊娠規例 - REGULATION 3
意見的證明書
(1) 本條例第47A條所提述的 意見, 須以附表中適用的 表格1、 表格2或 表格2A作出證明。 (1982年第50號法律公告)
(2) 本條例第47A(1)條所提述的 意見的 證明書, 須在 有關的 終止妊娠醫療程序開始進行之前發出。
(3) 本條例第47A(2C)或 47A(4)條所提述的 意見的 證明書, 須在 有關的 終止妊娠醫療程序開始之前發出,
但如這樣做並非合理地切實可 行, 則須在 終止妊娠的 程序進行之後24小時內發出。 (1982年第50號法律公告)
(4) 第(2)及(3)款所提述的 證明書, 須由將有關妊娠終止的 醫生保存5年, 由該終止妊娠的 程序進行之日起計,
其後即可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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