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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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2

與檢測員及其他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檢測員、 合資格的 人或 控制員向署長或 架空纜車擁有人送交的 任何報告或 在 任何紀錄內記入任何記項,
而據他所知, 該報告或 記項在 要項上是 虛假的 , 或 他不相信該報告或 記項是真確的 , 即屬犯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操作員犯有第5(6)條所訂的 罪行, 可處第1級罰款。

(3) 任何人違反第13(2)條的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第1級罰款。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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