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與檢測員及其他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檢測員、 合資格的 人或 控制員向署長或 架空纜車擁有人送交的 任何報告或 在 任何紀錄內記入任何記項, 而據他所知, 該報告或 記項在 要項上是 虛假的 , 或 他不相信該報告或 記項是真確的 , 即屬犯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操作員犯有第5(6)條所訂的 罪行, 可處第1級罰款。 (3) 任何人違反第13(2)條的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第1級罰款。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