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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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1
與擁有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任何架空纜車擁有人違反或 在 無合理辯解下, 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6(1)或 (3)、 8(1)或 (3)、 16、 17、 20(1)、 (4)或 (5)、
22(4)、 23(5)、 23A(6)、 26(1)或 (2)、 27(2)、 28、 29(a)、 (b)、 (c)、 (d)或 (e)、 30、 31(1)或 (2)、 37(1)或
(2)或 38條所作出的 規定, 即犯有該條所訂的 罪行,
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III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第2、 3及4欄內的 罰則。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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