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第211A章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11章第28條) [第I及II部 } 1977年10月14日 第III、IV、V、VI、VII及VIII部 } 1977年12月1日 1977年第276號法律公告] (本為1977年第243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導言 本規例可引稱為《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1/08/2003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車”(work car) 指被用作或被改裝用作沿軌道綫修理或保養架空纜車或其設備的車輛; “合資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就根據本規例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的任何職責而言,指─ (a)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第8(1)條僱用為合資格的人的人;及 (b) 他已根據第5條獲得認可; “車站”(station) 指任何終點站或中途站; “牽引纜”(hauling rope) 指由驅動系統推動並僅為牽引架空纜車上的運輸工具而設計、製造或使用的纜索;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控制員”(controller),就根據本規例須由控制員執行的任何職責而言,指─ (a)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第8(1)條僱用為控制員的人;及 (b) 他已根據第5條獲得認可; “運載拖纜”(carrying-hauling rope) 指由驅動系統推動並為用於發揮牽引纜及導軌纜兩種功能而設計、製造或使用的纜索;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操作員”(operator),就根據本規例須由操作員執行的任何職責而言,指─ (a)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第8(1)條僱用為操作員的人;及 (b) 他已根據第5條獲得認可; “導軌纜”(track rope) 指僅為支承架空纜車上的運輸工具而設計、製造或使用的纜索;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鋼纜探傷儀”(defectograph) 指用以查察纜索上已折斷金屬絲的任何器具; “檢測員”(surveyor),就根據本規例須由檢測員進行的任何測試或檢驗而言,指─ (a) 並沒有獲架空纜車擁有人僱用,但卻受其委任進行任何測試或檢驗;及 (b) 他已根據第5(1)條獲得認可。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工作車”(work car) “合資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 “車站”(station) “牽引纜”(hauling rope) “控制員”(controller) “運載拖纜”(carrying-hauling rope) “操作員”(operator) “導軌纜”(track rope) “鋼纜探傷儀”(defectograph) “檢測員”(surveyor)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車”(work car) 指被用作或被改裝用作沿軌道綫修理或保養架空纜車或其設備的車輛; “合資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就根據本規例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的任何職責而言,指─ (a)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第8(1)條僱用為合資格的人的人;及 (b) 他已根據第5條獲得認可; “車站”(station) 指任何終點站或中途站; “控制員”(controller),就根據本規例須由控制員執行的任何職責而言,指─ (a)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第8(1)條僱用為控制員的人;及 (b) 他已根據第5條獲得認可; “操作員”(operator),就根據本規例須由操作員執行的任何職責而言,指─ (a) 獲架空纜車擁有人依據第8(1)條僱用為操作員的人;及 (b) 他已根據第5條獲得認可; “鋼纜探傷儀”(defectograph) 指用以查察纜索上已折斷金屬絲的任何器具; “檢測員”(surveyor),就根據本規例須由檢測員進行的任何測試或檢驗而言,指─ (a) 並沒有獲架空纜車擁有人僱用,但卻受其委任進行任何測試或檢驗;及 (b) 他已根據第5(1)條獲得認可。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工作車”(work car) “合資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 “車站”(station) “控制員”(controller) “操作員”(operator) “鋼纜探傷儀”(defectograph) “檢測員”(surveyor)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 (由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01/08/2003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適用於在本規例生效日期或之後操作的附有可拆除夾扣而不斷運行的單纜架空纜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 申請被認可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操作員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對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 及操作員的認可 就認可任何人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而提出的申請,須以書面向署長提出,並須附上申請人的正面照片一張及《架空纜車(費用)規例》(第 211章,附屬法例B)所訂明的適當費用。 (1993年第40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5 對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或操作員作認可所據的理由 VerDate:30/06/1997 (1)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檢測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進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檢測員進行的測試及 檢驗,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檢測員。 (2)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合資格的人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資歷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 的職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合資格的人。 (3) 凡署長在接獲就認可某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而提出的申請後,信納申請人由於其訓練及實際經驗,是合資格執行本規例要求須由操作員執行的職 責,署長須認可該人為控制員或操作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4) 凡署長認可某人為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須發給該人認可證明書;如屬認可為操作員,證明書可對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予以限 制,並可受署長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 (5) 凡署長根據第(4)款已向某操作員發給有限制的認可證明書,該操作員在操作架空纜車時,不得執行任何其未獲認可執行的職責。 (6) 凡操作員違反第(5)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7) 署長在接獲持有有限制認可證明書的操作員向其提出的申請,並收取《架空纜車(費用)規例》(第211章,附屬法例B)所訂明的費用後,可 修訂證明書,將該操作員可執行的職責更改、將條件更改,或將所有限制或條件刪除。 (1993年第40號法律公告) (8) 如持有署長發出的認可證明書的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控制員或操作員已被裁定犯有本規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署長可將其認可證明書撤銷。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6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提供手冊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手冊及紀錄 (1)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在第(2)款指明的期間內,向署長提供─ (a) 由架空纜車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操作手冊,敍明架空纜車元件的功能及操作,以及安全使用架空纜車的指示;及 (b) 由設計人或製造商擬備的保養手冊,敍明建議的架空纜車保養程序,包括所需潤滑劑的種類及使用次數、決定過度磨損的定義及計量法、建議的檢 修指定元件次數及須進行的定期檢查。 (2) 第(1)款提述的手冊,須於下述期間提供─ (a)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須在署長根據本條例第16條批准操作開始前提供; (b)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須在本部生效日期後3個月內提供。 (3) 凡架空纜車的設計人或製造商修訂由其擬備的操作手冊或保養手冊,架空纜車擁有人在接獲設計人或製造商的修訂後,須於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 將有關修訂通知署長。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7 須備存的紀綠 VerDate:01/08/2003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備存一份操作工作日誌;該工作日誌須每天填寫,並須載有以下資料─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a) 日期; (b) 操作架空纜車的人的姓名及職責,以及值勤的時數; (c) 架空纜車的操作時間; (d) 每隔2小時的周圍溫度和風勢及天氣情況; (e) 證實已遵從根據第10條要求進行的每天檢查; (f) 所有安裝的儀器每隔2小時的讀數,包括─ (i) 主要驅動裝置電壓電流及頻率的讀數; (ii) 減速齒輪潤滑油的油壓讀數; (iii) 剎車系統的液壓及制動器開動或持定電流讀數; (iv) 路線監察電流讀數;及 (v) 對重裝置的移動讀數; (g) 任何意外、機件失靈或異常事件的細節,包括─ (i) 失火; (ii) 山泥傾瀉; (iii) 纜索上夾扣埋夾或脫夾出錯;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iv) 任何路線監察掣跳掣;及 (v) “車門關閉”掣跳掣; (h) 分站、操作及安全電路電橋鑰匙的位置; (i) 在正常操作時,由工作車每隔2小時檢查軌道綫的紀錄; (j) 任何拯救行動或拯救演習的細節; (k) 署長要求載有的任何其他資料或事件。 (2)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亦須備存與保存以下紀錄─ (a) 金屬絲纜索日誌,就每條纜索,提供下述資料─ (i) 獲批准的規格; (ii) 製造商對纜索的測試報告書的經核證文本;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iii) 纜索的安裝日期; (iv) 由進行絞接纜索的人就每項絞接纜索而發給的絞接纜索證明書文本;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v) 潤滑紀錄,包括潤滑劑的種類及使用潤滑劑的日期; (vi) 所有用肉眼檢驗的紀錄及該等檢驗的報告,以及所有鋼纜探傷儀的讀數,包括總紀錄;及 (vii) 署長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及 (b) 保養工作日誌,該保養工作日誌須─ (i) 顯示已進行的任何保養工作的執行情況; (ii) 述明已檢修的元件,該等元件的狀況及更換;及 (iii) 包括進行保養工作的人的姓名。 (3) 在署長要求下,合資格的人須出示根據第(1)或(2)款備存與保存的任何紀錄,以供查閱。 (4) 所有根據本條須備存的工作日誌及紀錄,須採用署長不時批准的格式。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7 須備存的紀綠 VerDate:30/06/1997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備存一本操作工作日誌;該工作日誌須每天填寫,並須載有以下資料─ (a) 日期; (b) 操作架空纜車的人的姓名及職責,以及值勤的時數; (c) 架空纜車的操作時間; (d) 每隔2小時的周圍溫度和風勢及天氣情況; (e) 證實已遵從根據第10條要求進行的每天檢查; (f) 所有安裝的儀器每隔2小時的讀數,包括─ (i) 主要驅動裝置電壓電流及頻率的讀數; (ii) 減速齒輪潤滑油的油壓讀數; (iii) 剎車系統的液壓及制動器開動或持定電流讀數; (iv) 路線監察電流讀數;及 (v) 對重裝置的移動讀數; (g) 任何意外、機件失靈或異常事件的細節,包括─ (i) 失火; (ii) 山泥傾瀉; (iii) 纜索上可拆除的夾扣埋夾或脫夾出錯; (iv) 任何路線監察掣跳掣;及 (v) “車門關閉”掣跳掣; (h) 分站、操作及安全電路電橋鑰匙的位置; (i) 在正常操作時,由工作車每隔2小時檢查軌道綫的紀錄; (j) 任何拯救行動或拯救演習的細節; (k) 署長要求載有的任何其他資料或事件。 (2)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亦須備存與保存以下紀錄─ (a) 金屬絲纜索日誌,就每條纜索,提供下述資料─ (i) 獲批准的規格; (ii) 製造商對纜索的測試報告書的經核證副本; (iii) 纜索的安裝日期; (iv) 由進行絞接纜索的人就每項絞接纜索而發給的絞接纜索證明書副本; (v) 潤滑紀錄,包括潤滑劑的種類及使用潤滑劑的日期; (vi) 所有用肉眼檢驗的紀錄及該等檢驗的報告,以及所有鋼纜探傷儀的讀數,包括總紀錄;及 (vii) 署長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及 (b) 保養工作日誌,該保養工作日誌須─ (i) 顯示已進行的任何保養工作的執行情況; (ii) 述明已檢修的元件,該等元件的狀況及更換;及 (iii) 包括進行保養工作的人的姓名。 (3) 在署長要求下,合資格的人須出示根據第(1)或(2)款備存與保存的任何紀錄,以供查閱。 (4) 所有根據本條須備存的工作日誌及紀錄,須採用署長不時批准的格式。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8 操作人員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操作 (1) 除非架空纜車擁有人時刻僱用一名合資格的人掌管架空纜車,並時刻僱用由署長認可的控制員及其他操作員,而該等控制員及操作員的人數、級 別、經驗或訓練亦經由署長認可,以及除非該等控制員及其他操作員的職責已獲署長認可,否則架空纜車擁有人不得操作架空纜車。 (2) 署長如認為為了架空纜車的安全操作而有需要,可更改其根據第(1)款就架空纜車須僱用的控制員及其他操作員的人數,或他們的級別、經驗或 訓練所給予的認可。 (3) 為了取得署長根據第(1)款給予的認可,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向署長呈交書面通知─ (a)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通知須在擁有人計擬展開操作的日期最少2個月前呈交; (b)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通知須在本部生效日期後1個月內呈交, 通知書內須載列合資格的人的姓名,為操作架空纜車計擬僱用的控制員及其他操作員的人數及其級別,以及計擬每名控制員及操作員須負的職責及工作時數的詳情。 (4)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值勤的控制員及其他操作員的人數為署長根據第(1)款所認可的人數。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9 操作人員的職責 VerDate:30/06/1997 (1) 由架空纜車擁有人委任的控制員─ (a) 須受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監督; (b) 在值勤時,須負責─ (i) 確保所有操作員圓滿地執行他們的職責; (ii) 架空纜車的安全操作;及 (iii) 履行由本規例或根據本規例委予他的其他職責。 (2) 操作員的職責須為署長已根據第8(1)條認可的職責。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0 操作前的檢驗及測試 VerDate:30/06/1997 每日在架空纜車展開操作以運載公眾人士前,當時的值勤控制員須按署長的要求,對指示器、控制器及安全裝置用肉眼進行檢驗或測試。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1 有關速度、負載等的要求 VerDate:30/06/1997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值勤控制員須確保─ (a) 架空纜車不是在超過署長所批准的速度下操作; (b) 架空纜車車廂運載的乘客人數,不超過署長所批准的人數,而其負載亦不超過署長所容許的最高負載量;及 (c) 在任何每一時刻,架空纜車上的車廂數目不超過署長所批准的最高數目。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2 須予報告的某些事件 VerDate:01/08/2003 (1)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值勤控制員須隨即向署長報告以下任何事件的發生─ (a) 在架空纜車場地內有任何人死亡或受傷; (b) 纜索的折斷; (c) 主要驅動裝置的失效(因主要電力供應中斷所引致的除外)、輔助驅動裝置或後備驅動裝置系統的失效; (d) 任何夾扣失效;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e) 在沿線所需進行的任何拯救行動; (f) 任何失火; (g) 任何山泥傾瀉;或 (h) 署長不時要求報告的任何其他事件。 (2) 第(1)款並不減損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規定須將第(1)款指明的任何事件的發生向任何人報告的效力。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2 須予報告的某些事件 VerDate:30/06/1997 (1)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值勤控制員須隨即向署長報告以下任何事件的發生─ (a) 在架空纜車場地內有任何人死亡或受傷; (b) 纜索的折斷; (c) 主要驅動裝置的失效(因主要電力供應中斷所引致的除外)、輔助驅動裝置或後備驅動裝置系統的失效; (d) 任何可拆除的夾扣失效; (e) 在沿線所需進行的任何拯救行動; (f) 任何失火; (g) 任何山泥傾瀉;或 (h) 署長不時要求報告的任何其他事件。 (2) 第(1)款並不減損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規定須將第(1)款指明的任何事件的發生向任何人報告的效力。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3 違禁物品及禁止吸煙 VerDate:30/06/1997 (1)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值勤控制員須確保架空纜車上沒有運載─ (a) 任何槍械或彈藥,但英軍或任何公職人員在值勤時所攜帶的除外; (b)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指的任何危險品; (c) 任何禽畜或寵物;或 (d) 任何相當可能會對架空纜車上的任何乘客造成不便或煩擾的物品,或任何相當可能會損害架空纜車安全操作的物品。 (1981年第 240號法律公告) (2) 任何人不得在架空纜車的任何車廂內吸煙。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4 禁止載運的人 VerDate:30/06/1997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值勤控制員須確保架空纜車上沒有運載─ (a) 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是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的人; (b) 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是患有接觸性傳染病的人; (c) 任何他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可能損害架空纜車的安全的人;或 (d) 任何身體或精神有殘障的人,而控制員相信或有合理因由令他相信該人相當可能會損害架空纜車的安全;但如為了運載該人而已作出經署長批准的 特別安排,則屬例外。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5 在惡劣天氣下操作 VerDate:01/08/2003 (1A) 署長可— (a) 為架空纜車的安全操作指明風速限制;及 (b) 為不同的架空纜車指明不同的風速限制。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1) 凡風速超過適用於某架空纜車的指明風速限制,值勤控制員須— (2002年第14號第3條;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a) 在該架空纜車正運載的所有乘客已運載至最近的有交通工具可供使用的車站後,停止該架空纜車的操作;及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 告) (b) 確保─ (i) 所有在滑車輪輪列上的繫纜裝置均放在“纜索安全”的位置; (ii) 所有車廂均停泊在有遮蔽的車站內。 (2)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如天氣情況會損害架空纜車的安全操作,值勤控制員可停止架空纜車的操作。 (3) 凡風勢會引致架空纜車上的車廂強烈擺動,值勤控制員須減慢架空纜車的速度。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5 在惡劣天氣下操作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2年第14號第3條 (1) 在香港天文台懸掛3號風暴警告訊號後,值勤控制員須─ (2002年第14號第3條) (a) 將架空纜車運載的所有乘客運載往有交通工具可供使用的最近車站後,停止架空纜車的操作;及 (b) 確保─ (i) 所有在滑車輪輪列上的繫纜裝置均放在“纜索安全”的位置; (ii) 所有車廂均停泊在有遮蔽的車站內。 (2)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如天氣情況會損害架空纜車的安全操作,值勤控制員可停止架空纜車的操作。 (3) 凡風勢會引致架空纜車上的車廂強烈擺動,值勤控制員須減慢架空纜車的速度。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5 在惡劣天氣下操作 VerDate:30/06/1997 (1) 在皇家天文台懸掛3號風暴警告訊號後,值勤控制員須─ (a) 將架空纜車運載的所有乘客運載往有交通工具可供使用的最近車站後,停止架空纜車的操作;及 (b) 確保─ (i) 所有在滑車輪輪列上的繫纜裝置均放在“纜索安全”的位置; (ii) 所有車廂均停泊在有遮蔽的車站內。 (2)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如天氣情況會損害架空纜車的安全操作,值勤控制員可停止架空纜車的操作。 (3) 凡風勢會引致架空纜車上的車廂強烈擺動,值勤控制員須減慢架空纜車的速度。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6 在晚間操作 VerDate:30/06/1997 除經署長事先批准外,架空纜車擁有人不得准許架空纜車在日落之後至日出之前操作。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7 乘客的管制 VerDate:30/06/1997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在架空纜車的每個車站作出安排,以引導與管制使用或擬使用架空纜車的人,使他們能夠安全而有秩序地上車及下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8 架空纜車在進行保養時不得操作 VerDate:30/06/1997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 (a) 當正在任何支架上進行任何工作時,架空纜車並不操作;及 (b) 當正在進行任何其他修理或保養工作時,架空纜車並不操作以運載公眾人士。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9 保養明細表 VerDate:01/08/2003 第V部 保養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在第(5)款指明的期間內,呈交一份有關有系統地保養架空纜車所有部分的書面明細表,供署長批准;該明細表 須包括下列各項檢查、潤滑及調校的相隔時間─ (a) 所有纜索,包括檢驗已折斷的金屬絲及量度圓周;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b) 所有滑車輪輪列、滑車輪、襯套、銷及所有軸承; (c) 驅動系統,包括輔助及後備驅動系統、剎車系統及發電機;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d) 通訊系統; (e) 所有電路、操縱裝置及開關裝置; (f) 所有車廂,包括吊架、夾扣及車廂門;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g) 支架結構及地基; (h) 接地電纜;及 (i) 車站建築物。 (2) 署長可要求對根據第(1)款呈交給他的任何保養明細表先作修訂,然後才由他批准。 (3) 凡署長已批准任何保養明細表,他可要求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修訂該明細表。 (4) 凡署長已批准根據第(1)款向他呈交的保養明細表,掌管與該明細表有關的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 (a) 未經署長批准,不得容許偏離該明細表的情況出現;及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b) 須確保架空纜車是按照該不時修訂的明細表,予以保養。 (5) 根據第(1)款呈交的保養明細表,須在下述期間呈交─ (a)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在操作展開後1個月內呈交;或 (b)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在本部生效日期後1個月內呈交。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19 保養明細表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保養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在第(5)款指明的期間內,呈交一份有關有系統地保養架空纜車所有部分的書面明細表,供署長批准;該明細表 須包括下列各項檢查、潤滑及調校的相隔時間─ (a) 所有纜索及吊纜,包括檢驗已折斷的金屬絲及量度圓周; (b) 所有滑車輪輪列、滑車輪、襯套、銷及所有軸承; (c) 驅動系統,包括輔助及後備驅動系統及發電機; (d) 通訊系統; (e) 所有電路、操縱裝置及開關裝置; (f) 所有車廂,包括吊架、可拆除的夾扣及車廂門; (g) 支架結構及地基; (h) 接地電纜;及 (i) 車站建築物。 (2) 署長可要求對根據第(1)款呈交給他的任何保養明細表先作修訂,然後才由他批准。 (3) 凡署長已批准任何保養明細表,他可要求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修訂該明細表。 (4) 凡署長已批准根據第(1)款向他呈交的保養明細表,掌管與該明細表有關的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 (a) 未經署長批准,不得容許偏離該明細表的情況出現;及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b) 須確保架空纜車是按照該不時修訂的明細表,予以保養。 (5) 根據第(1)款呈交的保養明細表,須在下述期間呈交─ (a)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在操作展開後1個月內呈交;或 (b)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在本部生效日期後1個月內呈交。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0 每年及每季的檢驗 VerDate:01/08/2003 (1)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第(3)款所指明的檢驗每12個月由檢測員最少進行一次,而首次檢驗須於署長根據本條例第16條批准操作展開之日起 計不遲於14個月進行。 (2)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每3個月最少進行一次第(3A)款所指明的檢驗,但其進行的檢驗不得在檢測員為施行第(1)款而進行檢驗的同 一日進行。 (3) 為施行第(1)款而進行的檢驗,是對以下項目進行的檢驗─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a) 所有纜索,包括量度圓周、用肉眼檢驗運載拖纜、牽引纜及導軌纜的全長及使用鋼纜探傷儀錄取該等纜索的全長的讀數; (b) 車廂吊架及夾扣,包括開動及檢測裝置; (c) 在支架上的滑車輪輪列、滑車輪、襯套、銷及樑; (d) 位於各車站的進入及離開的輪列的滑車輪、襯套及銷; (e) 主要、輔助及後備驅動器及剎車系統; (f) 所有電路、操縱裝置、開關裝置及接地裝置; (g) 車廂門銷裝置和車廂的變形、已破損或鬆脫的車窗及隙縫的大小; (h) 支架及地基,包括在支架頂端的以轉矩收緊的螺栓; (i) 車廂及纜索速度同步設備;及 (j) 署長要求檢驗的任何其他器具、裝置或機器。 (3A) 為施行第(2)款而進行的檢驗,是進行第(3)款提述的該等檢驗,但不包括用肉眼檢驗運載拖纜、牽引纜或導軌纜或使用鋼纜探傷儀錄取該 纜索的讀數。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4) 即使第(1)及(2)款另有規定,署長如認為架空纜車或其任何部分的狀況屬須要檢驗者,可隨時要求進行第(3)或(3A)款所提述的檢 驗。 (5)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本條要求進行的每項檢驗,其報告均由執行檢驗的檢測員或合資格的人擬備,並須確保該報告在該等檢驗完成後,在合理可 能的情況下盡快送交署長。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0 每年及每季的檢驗 VerDate:30/06/1997 (1)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第(3)款所指明的檢驗每12個月由檢測員最少進行一次,而首次檢驗須於署長根據本條例第16條批准操作展開之日起 計不遲於14個月進行。 (2)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每3個月最少進行一次第(3)款所指明的檢驗,但其進行的檢驗不得在檢測員為施行第(1)款而進行檢驗的同一 日進行。 (3) 為施行第(1)及(2)款,檢測員或合資格的人須檢驗─ (a) 所有纜索,包括量度圓周、用肉眼檢驗運載拖纜的全長及運載拖纜全長的鋼纜探傷儀讀數; (b) 車廂吊架及可拆除的夾扣,包括開動及檢測裝置; (c) 在支架上的滑車輪輪列、滑車輪、襯套、銷及樑; (d) 位於各車站的進入及離開的輪列的滑車輪、襯套及銷; (e) 主要、輔助及後備驅動器及剎車系統; (f) 所有電路、操縱裝置、開關裝置及接地裝置; (g) 車廂門銷裝置和車廂的變形、已破損或鬆脫的車窗及隙縫的大小; (h) 支架及地基,包括在支架頂端的以轉矩收緊的螺栓; (i) 車廂及纜索速度同步設備;及 (j) 署長要求檢驗的任何其他器具、裝置或機器。 (4) 即使第(1)及(2)款另有規定,署長如認為架空纜車或其任何部分的狀況屬須要檢驗者,可隨時要求進行第(3)款所提述的檢驗。 (5)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本條要求進行的每項檢驗,其報告均由執行檢驗的檢測員或合資格的人擬備,並須確保該報告在該等檢驗完成後,在合理可 能的情況下盡快送交署長。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1 禁止使用某些纜索 VerDate:01/08/2003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在架空纜車操作時,不得使用下述纜索─ (a) 與纜索首次安裝時比較,該纜索的直徑已縮減百分之十或以上;或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b) 在任何相等於纜索直徑30倍的長度中,已折斷的金屬絲的數目超過金屬絲總數目的百分之十。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1 禁止使用某些纜索 VerDate:30/06/1997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在架空纜車操作時,不得使用下述纜索─ (a) 纜索在第一次安裝時,其直徑已縮減百分之十;或 (b) 在任何相等於纜索直徑30倍的長度中,已折斷的金屬絲的數目超過金屬絲總數目的百分之十。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2 合資格的人用肉眼檢驗運載拖纜及牽引纜 VerDate:01/08/2003 (1) 除第(2)款及第23(2)條另有規定外,掌管裝有運載拖纜或牽引纜的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用肉眼檢驗該纜索,該等檢驗須— (a) 在展開操作前進行;及 (b) (如架空纜車已投入操作)每隔不超過30天進行, 但不得在檢測員根據第20條用肉眼檢驗該纜索或就該纜索使用鋼纜探傷儀錄取讀數的同一日進行。 (2) 凡有影響運載拖纜或牽引纜的強度的損耗或其他轉變開始發生,署長可要求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於署長決定的其他時間用肉眼檢驗該纜索。 (3)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在根據第(1)或(2)款進行檢驗時,運載拖纜或牽引纜的運行速度不超過每秒0.3米。 (4)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在根據本條規定進行的每項檢驗完成後,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盡快向署長送交由進行該項檢驗的合資格的人擬備的該項檢 驗的報告。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2 用肉眼檢驗運載拖纜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用肉眼檢驗運載拖纜,檢驗須─ (a)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在操作展開前及其後相隔不超過1個月進行; (b) (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相隔不超過1個月進行。 (2) 即使第(1)款另有規定,凡有影響運載拖纜強度的變壞或轉變開始發生時,署長可要求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按署長所決定的相隔時間,用 肉眼檢驗該纜索。 (3) 為根據第(1)及(2)款進行檢驗,合資格的人須確保運載拖纜的運行速度每秒不超過0.3米。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3 合資格的人對運載拖纜及牽引纜進行檢驗 VerDate:01/08/2003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掌管裝有運載拖纜或牽引纜的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使用鋼纜探傷儀檢驗該纜索,該等檢驗每3個月須最少 進行一次,但不得在檢測員根據第20條用肉眼檢驗該纜索或就該纜索使用鋼纜探傷儀錄取讀數的同一日進行。 (2) 凡— (a) 架空纜車的運載拖纜或牽引纜因夾扣錯誤脫夾而停止運行; (b) 架空纜車的運載拖纜或牽引纜發生出軌;或 (c) 有任何可能已損壞架空纜車的運載拖纜或牽引纜的事件發生,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在停止運行、出軌或事件發生後,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盡快用肉眼和使用鋼纜探傷儀檢驗該纜索。 (3) 在不影響第(2)款的原則下,掌管裝有運載拖纜或牽引纜的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使用鋼纜探傷儀檢驗該纜索,該等檢驗須— (a) 為架空纜車展開操作而進行的該纜索的絞接工程完成後進行; (b) 在該纜索操作的首50個小時內進行; (c) 在縮短該纜索或進行其他絞接工程後進行;及 (d) 在署長規定的其他時間或其他情況下進行。 (4) 凡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 (a) 根據第(3)(a)或(b)款取得鋼纜探傷儀讀數,他須於取得讀數後3天內,將讀數的整份文本送交署長; (b) 根據第(2)(c)或(3)(c)或(d)款取得鋼纜探傷儀讀數,如有其中任何一段纜索的讀數有別於該段纜索對上一次的讀數,他須於取得 新讀數後3天內,將新讀數的整份文本連同對上一次的讀數的整份文本送交署長。 (5)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在根據本條規定進行的每項檢驗(根據第(2)(c)或(3)款規定進行的檢驗除外)完成後,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盡 快向署長送交由進行該項檢驗的合資格的人擬備的該項檢驗的報告。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3 運載拖纜的檢驗 VerDate:30/06/1997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在以下情況,使用鋼纜探傷儀檢驗運載拖纜,檢驗須─ (a) (如屬新的架空纜車)在拖纜絞接完成後及運行的首50小時內進行;或(如屬現有的架空纜車)在本部生效日期後的1個月內進行; (b) 在任何可能會損壞拖纜的事件發生後進行; (c) 在縮短拖纜後或在任何絞接工程後進行;及 (d) 在署長要求的其他時間或其他情況下進行。 (2) 凡運載拖纜由於可拆除的夾扣脫夾出錯而引致停用,或運載拖纜出軌或有任何可能會引致金屬絲折斷的事件發生時,合資格的人須在該等停用、出 軌或其他事件發生後,立即用肉眼和使用鋼纜探傷儀檢驗該拖纜。 (3) 合資格的人根據第(1)款取得任何鋼纜探傷儀讀數─ (a) 須於取得讀數3天內向署長送交根據第(1)(a)款而取得的鋼纜探傷儀讀數的副本全份; (b) 如根據第(1)(b)、(c)或(d)款就任何一段拖纜而取得的鋼纜探傷儀讀數顯示與以往的讀數有改變時,則須於取得讀數3天內向署長送 交該等讀數及以往讀數的副本。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3A 合資格的人對導軌纜進行檢驗 VerDate:01/08/2003 (1) 除第(2)、(3)及(4)款另有規定外,掌管裝有導軌纜的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 (a) 用肉眼檢驗該纜索,該等檢驗每3個月須最少進行一次;及 (b) 使用鋼纜探傷儀檢驗該纜索,該等檢驗每6個月須最少進行一次, 但不得在檢測員根據第20條用肉眼檢驗該纜索或就該纜索使用鋼纜探傷儀錄取讀數的同一日進行。 (2) 署長如認為由於架空纜車或其任何部分的狀況,進行第(1)款所指的肉眼檢驗屬必需的,則可隨時要求進行該等檢驗。 (3) 凡— (a) 架空纜車的導軌纜發生出軌;或 (b) 有任何可能已損壞架空纜車的導軌纜的事件發生,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在出軌或事件發生後,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盡快用肉眼和使用鋼纜探傷儀檢驗該纜索。 (4) 在不影響第(3)款的原則下,掌管裝有導軌纜的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使用鋼纜探傷儀檢驗該纜索,該等檢驗須— (a) 在移纜後進行;及 (b) 在署長規定的其他時間或其他情況下進行。 (5) 凡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 (a) 根據第(4)(a)款取得鋼纜探傷儀讀數,他須於取得讀數後3天內,將讀數的整份文本送交署長; (b) 根據第(3)(b)或(4)(b)款取得鋼纜探傷儀讀數,如有其中任何一段纜索的讀數有別於該段纜索對上一次的讀數,他須於取得新讀數後 3天內,將新讀數的整份文本連同對上一次的讀數的整份文本送交署長。 (6)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在根據本條規定進行的每項檢驗(根據第(3)(b)或(4)款規定進行的檢驗除外)完成後,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盡 快向署長送交由進行該項檢驗的合資格的人擬備的該項檢驗的報告。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4 禁止使用絞接纜索 VerDate:01/08/2003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不得在該架空纜車使用—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a) 有多於2個絞接處的運載拖纜; (b) 有多於2個絞接處的牽引纜;或 (c) 有任何絞接處的導軌纜。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4 禁止使用絞接拖纜 VerDate:30/06/1997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不得在該架空纜車使用任何有多於2個絞接處的運載拖纜。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5 對重裝置及對重裝置的移動 VerDate:01/08/2003 (1) 掌管使用對重裝置的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a) 對重裝置使每條由該裝置調節拉緊力的纜索均保持固定的拉緊力;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b) 對重裝置的移動暢通無阻; (c) 對重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觸及或停留在對重裝置間隔的底部,並須確保時刻提供與維持有足夠的淨空;及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 告) (d) 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可能保護對重裝置移動的間隔免受水、污物、廢棄物及其他外來物品侵入,並須防護該空間,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進入。 (2) 每天在架空纜車展開操作前,當時的當值控制員須檢查對重裝置移動的間隔。 (3) 除非在下述情況下,否則合資格的人須確保架空纜車並不操作─ (a) 對重裝置得以暢通無阻地移動;及 (b) 對重裝置的間隔處於清潔狀況及免受水濕。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5 對重裝置及對重裝置的移動 VerDate:30/06/1997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 (a) 對重裝置使運載拖纜保持固定的拉緊力; (b) 對重裝置的移動暢通無阻; (c) 在最壞的操作情況下,對重裝置不會觸及或停留在對重裝置間隔的底部,並須確保時刻提供與維持有足夠的淨空;及 (d) 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可能保護對重裝置移動的間隔免受水、污物、廢棄物及其他外來物品侵入,並須防護該空間,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進入。 (2) 每天在架空纜車展開操作前,當時的當值控制員須檢查對重裝置移動的間隔。 (3) 除非在下述情況下,否則合資格的人須確保架空纜車並不操作─ (a) 對重裝置得以暢通無阻地移動;及 (b) 對重裝置的間隔處於清潔狀況及免受水濕。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5A 對重裝置以外的纜索拉緊力調節裝置 VerDate:01/08/2003 (1) 凡架空纜車使用對重裝置以外的纜索拉緊力調節裝置,則掌管該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 (a) 該裝置使每條由該裝置調節拉緊力的纜索均保持固定的拉緊力; (b) 該裝置的移動暢通無阻; (c) 該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到達或移動以致越過任何一個移動界限; (d) 該裝置與2個移動界限之間時刻維持有足夠的淨空;及 (e) 該裝置時刻均能在其他每一方面有效發揮功能。 (2) 如纜索拉緊力調節裝置不符合第(1)(a)、(b)、(c)、(d)或(e)款指明的規定,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該架空纜車並 不操作。 (3) 值勤控制員須每天在架空纜車開始操作前檢查該裝置。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6 車廂 VerDate:01/08/2003 (1) 如有以下情況,架空纜車擁有人不得容許架空纜車的任何車廂操作─ (a) 車廂門鎖系統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b) 車廂的任何部分已變形或已破損;或 (c) 車廂有任何超過130毫米闊的空隙。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2)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在架空纜車的每個車廂內張貼下述中文及英文的告示,並須保持該等告示在良好的狀況─ (a) 失火的警告及禁止吸煙; (b) 述明容許運載乘客的最高人數; (c) 述明容許運載的最高重量; (d) 禁止運載禽畜或寵物; (e) 述明不能在車廂內運載的貨物;及 (f) 提出警告:自動操縱裝置的操作可能會引致停止開動,乘客無須驚恐。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6 車廂 VerDate:30/06/1997 (1) 如有以下情況,架空纜車擁有人不得容許架空纜車的任何車廂操作─ (a) 車廂門鎖系統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b) 車廂的任何部分已變形或已破損;或 (c) 車廂有任何超過170毫米闊的空隙。 (2)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在架空纜車的每個車廂內張貼下述中文及英文的告示,並須保持該等告示在良好的狀況─ (a) 失火的警告及禁止吸煙; (b) 述明容許運載乘客的最高人數; (c) 述明容許運載的最高重量; (d) 禁止運載禽畜或寵物; (e) 述明不能在車廂內運載的貨物;及 (f) 提出警告:自動操縱裝置的操作可能會引致停止開動,乘客無須驚恐。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7 通訊系統 VerDate:30/06/1997 (1) 除非架空纜車備有足夠的通訊系統,以便時刻提供安全及有效的通訊,否則在架空纜車操作時的值勤控制員不得操作架空纜車。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2)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不少於1個車站接駁有公用電話系統。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8 電力系統 VerDate:30/06/1997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所有電路、超荷裝置、斷路器、開關裝置及安全裝置均保持在安全及妥善的維修狀況,並按照本規例及良好的電機工程常規,予以檢驗。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29 車站 VerDate:30/06/1997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 (a)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架空纜車的每一個車站內均獲充分照明; (b) 用作引導與管制乘客的所有欄杆與圍欄均時刻保持良好維修狀況; (c) 車站內的所有地方須保持良好維修狀況及清潔而整齊的狀況;車站內的所有地面須保持在乾爽及不濕滑的狀況; (d) 車站內所有洗手間設施保持在清潔而衞生的狀況;及 (e) 為保護獲僱用在架空纜車工作的人及公眾而裝設的所有防護裝置及其他裝置,均須保持安全維修狀況,並不得被移走。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0 在車站張貼的告示 VerDate:30/06/1997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在每個車站內的顯眼處,張貼下述告示,並須保持該等告示在良好的狀況─ (a) 中文及英文的告示,載有第26(2)條所列出的事項,並加上有關機械及電氣的危險的警告;及 (b) 中文及英文的告示,以紅色或黃色襯底作為火警危險的警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1 拯救乘客 VerDate:30/06/1997 第VI部 拯救行動及設備 (1) 除非配備作拯救乘客之用的設備及拯救方法已獲署長批准,而架空纜車擁有人確保所有拯救設備保持安全維修狀況,否則架空纜車擁有人不得操作 架空纜車。 (2)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在架空纜車操作時,時刻有足夠數目的曾受拯救乘客訓練的人值勤。 (3)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在署長要求的相隔期間,在架空纜車上進行拯救演習。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2 拯救設備的測試 VerDate:30/06/1997 (1)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在以下時間測試所有拯救設備─ (a) 在緊接任何拯救演習前,將設備測試達至其正常拯救負載量的兩倍;及 (b) 每年一次,將設備測試達至製造商所建議的檢定負載量。 (2) 在緊接任何拯救演習後,合資格的人須檢驗所有拯救設備,並確保所有遭損壞的設備隨即予以修理,然後將設備測試達至製造商所建議的檢定負載 量。 (3) 凡任何拯救設備曾使用作拯救架空纜車的乘客,合資格的人須檢查所有該等設備,並須在架空纜車恢復操作前,修理或更換有需要修理或更換的該 等設備。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3 放置拯救設備的位置 VerDate:30/06/1997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在架空纜車沿線的適當地點設置拯救設備,並且確保所有該等設備獲得足夠保護,以免受天氣損毀、失竊或遭受損壞。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4 合資格的人須發出指示予操作員 VerDate:30/06/1997 第VII部 一般安全措施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擬備書面指示並將其發給每一名控制員及操作員,指示操作員在下述情況所須採取的行 動─ (a) 凡有指示所指明的架空纜車停用; (b) 有使用輔助或後備驅動器的事情發生; (c) 拯救乘客;及 (d) 任何失火或意外發生。 (2) 任何由合資格的人根據第(1)款擬備的指示在發出前,須經署長批准。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5 軌道綫不受妨礙 VerDate:30/06/1997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 (a) 沿着架空纜車路綫生長的所有樹木及植物均予以修剪,以便提供根據實務守則所要求的最小淨空; (b) 積聚在架空纜車軌道綫下面的石塊、小石及泥土的數量不致減低根據實務守則所要求的最小淨空;及 (c) 對於拯救隊伍工作有足夠的必需品可用;而對於獲拯救的人在有鬆脫的石塊、小石及泥土存在的任何山坡上被放下時,亦備有足夠的必需品。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6 鑰匙的責任 VerDate:30/06/1997 (1)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就分站鑰匙、操作鑰匙及安全電路電橋鑰匙的保管,擬備書面指示,發給每一名控制員 及操作員。 (2)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合資格的人須時刻保持管有安全電路電橋鑰匙。 (3) 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須確保所有分站鑰匙、操作鑰匙及安全電路電橋鑰匙在不使用時,妥為保存。 (4) 任何由合資格的人根據第(1)款擬備的指示在發出前,須經署長批准。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7 急救設施的提供 VerDate:30/06/1997 (1)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在每個車站內設置及保存一個載有附表2所指明物品的急救箱。 (2) 擁有人須時刻確保─ (a) 急救箱內的物品保持在可使用及衞生的狀況; (b) 急救箱內用作敷料的物料屬《英國副藥典》或其任何補充藥典所指定的物料,其等級不得低於該藥典或其任何補充藥典所指明的標準; (c) 除急救所需的器具及必需品外,急救箱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d) 每個急救箱須清楚可閱地寫上“急救”及“FIRST AID”字樣;及 (e) 在架空纜車操作時,最少有2名曾受急救訓練的人在架空纜車上值勤。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8 對受僱的人的保障 VerDate:30/06/1997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確保用以下方法為公司所僱用的人提供保護,使他們在架空纜車操作時免受傷─ (a) 放置中文及英文的公告,就機械及電氣的危險提出警告;及 (b) 發給安全帶,供他們在高空工作時配戴。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9 與合資格的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VerDate:01/08/2003 第VIII部 雜項 任何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違反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7(1)、(2)、(3)或(4)、8(4)、18、19(1)、(3)或(4)、 20(2)或(4)、21、22(1)、(2)或(3)、23(1)、(2)、(3)或(4)、23A(1)、(2)、(3)、(4)或(5)、24、 25(1)或(3)、25A(1)或(2)、31(3)、32(1)、(2)或(3)、33、34(1)、35或36(1)、(2)或(3)條所作出的規定,即 犯有該條所訂的罪行,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I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第2、3及4欄內的罰則。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39 與合資格的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第VIII部 雜項 任何掌管架空纜車的合資格的人違反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7(1)、(2)、(3)或(4)、8(4)、18、19(1)、(3)或(4)、 20(2)或(4)、21、22(1)、(2)或(3)、23(1)、(2)或(3)、24、25(1)或(3)、31(3)、32(1)、(2)或(3)、 33、34(1)、35或36(1)、(2)或(3)條所作出的規定,即犯有該條所訂的罪行,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I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 第2、3及4欄內的罰則。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0 與控制員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VerDate:01/08/2003 任何控制員違反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10、11、12(1)、13(1)、14、15(1)或(3)、25(2)、25A(3)或27(1) 條所作出的規定,即犯有該條所訂的罪行,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II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第2、3及4欄內的罰則。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0 與控制員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任何控制員違反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10、11、12(1)、13(1)、14、15(1)或(3)、25(2)或27(1)條所作出的規定, 即犯有該條所訂的罪行,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II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第2、3及4欄內的罰則。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1 與擁有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VerDate:01/08/2003 任何架空纜車擁有人違反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6(1)或(3)、8(1)或(3)、16、17、20(1)、(4)或(5)、22(4)、 23(5)、23A(6)、26(1)或(2)、27(2)、28、29(a)、(b)、(c)、(d)或(e)、30、31(1)或(2)、37(1)或 (2)或38條所作出的規定,即犯有該條所訂的罪行,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III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第2、3及4欄內的罰則。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1 與擁有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任何架空纜車擁有人違反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6(1)或(3)、8(1)或(3)、16、17、20(1)、(4)或(5)、26(1)或 (2)、27(2)、28、29(a)、(b)、(c)、(d)或(e)、30、31(1)或(2)、37(1)或(2)或38條所作出的規定,即犯有該條所訂 的罪行,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III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第2、3及4欄內的罰則。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2 與檢測員及其他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VerDate:01/08/2003 (1) 任何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或控制員向署長或架空纜車擁有人送交的任何報告或在任何紀錄內記入任何記項,而據他所知,該報告或記項在要項上是 虛假的,或他不相信該報告或記項是真確的,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操作員犯有第5(6)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第1級罰款。 (3) 任何人違反第13(2)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2 與檢測員及其他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檢測員、合資格的人或控制員向署長或架空纜車擁有人送交的任何報告或在任何紀錄內記入任何記項,而據他所知,該報告或記項在要項上是 虛假的,或他不相信該報告或記項是真確的,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操作員犯有第5(6)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2000。 (3) 任何人違反第13(2)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REGULATION 43 擁有人須促使規例得到遵從 VerDate:30/06/1997 (1) 架空纜車擁有人須促使─ (a) 由或根據第39條列出的每條規例向合資格的人施加的每項規定或委以的每項責任;及 (b) 由或根據第40條列出的每條規例向控制員施加的每項規定或委以的每項責任, 均予以遵從或履行。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架空纜車擁有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不論其他人是否亦被裁定犯有該罪行)─ (a) 如該項違反行為關乎第39條所列出的任何規例,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IV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第2、3及4欄內的罰 則;及 (b) 如該項違反行為關乎第40條所列出的任何規例,可處以相對於附表3第V部第1欄所提述規例條次而列於該附表該部第2、3及4欄內的罰則。 (3) 如架空纜車擁有人令法庭信納他已採取法庭認為在該等情況下屬合理的一切預防措施,以防止不遵從規例之事發生,即不得被裁定犯有第 (2)款所訂的罪行。 (第VIII部由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增補)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SCHEDULE 1 (由1993年第40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30/06/1997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SCHEDULE 2 急救箱的內載物品 VerDate:30/06/1997 [第37條] (a) 由衞生署署長發出急救護理指南一份。 (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b) 足夠數量的供護理受傷手指用的小號消毒不含藥敷料。 (c) 足夠數量的供護理受傷手腳用的中號消毒不含藥敷料。 (d) 足夠數量的供護理受傷其他各部分的大號不含藥敷料。 (e) 足夠數量的各種尺碼的防水黏性傷口敷料。 (f) 足夠數量的原色棉布三角繃帶,每條繃帶的最長一邊不得短於1300毫米,而其他各邊則不得短於900毫米。 (1985年第173號法律公告) (g) 足夠供應量的氧化鋅膠布,每卷膠布的尺寸最少為4.5米乘25毫米。 (1985年第173號法律公告) (h) 足夠數量的30克包裝的吸水脫脂藥棉。 (1985年第173號法律公告) (i) 壓迫繃帶一條。 (j) 足夠數量的安全扣針。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SCHEDULE 3 罪行的罰則 VerDate:01/08/2003 [第39、40、41及43條] 第I部 合資格的人 條次 罰款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 每日的附加罰款 7(1) 第1級 3個月 7(2) 第1級 3個月 7(3) 第1級 3個月 7(4) 第1級 3個月 8(4) 第2級 6個月 18 第2級 6個月 $50 19(1) 第1級 3個月 19(3) 第1級 3個月 19(4) 第2級 6個月 20(2) 第2級 6個月 20(4) 第2級 6個月 21 第2級 6個月 $50 22(1) 第2級 6個月 22(2) 第2級 6個月 22(3) 第2級 6個月 23(1) 第2級 6個月 23(2) 第2級 6個月 23(3) 第2級 6個月 23(4) 第1級 3個月 23A(1) 第2級 6個月 23A(2) 第2級 6個月 23A(3) 第2級 6個月 23A(4) 第2級 6個月 23A(5) 第1級 3個月 24 第2級 6個月 $50 25(1) 第2級 6個月 $50 25(3) 第2級 6個月 $50 25A(1) 第2級 6個月 $50 25A(2) 第2級 6個月 $50 31(3) 第2級 6個月 32(1) 第2級 6個月 32(2) 第2級 6個月 32(3) 第2級 6個月 33 第2級 6個月 $50 34(1) 第2級 6個月 35 第2級 6個月 36(1) 第2級 6個月 36(2) 第2級 6個月 36(3) 第2級 6個月 第II部 控制員 條次 罰款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 每日的附加罰款 10 第2級 6個月 11 第2級 6個月 12(1) 第1級 3個月 13(1) 第2級 6個月 14 第2級 6個月 15(1) 第2級 6個月 15(3) 第2級 6個月 25(2) 第2級 6個月 25A(3) 第2級 6個月 27(1) 第2級 6個月 第III部 擁有人 條次 罰款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 每日的附加罰款 6(1) 第3級 6個月 6(3) 第3級 6個月 8(1) 第3級 6個月 $100 8(3) 第3級 6個月 16 第5級 2年 17 第4級 1年 $500 20(1) 第5級 2年 20(4) 第4級 1年 20(5) 第3級 6個月 22(4) 第3級 6個月 23(5) 第3級 6個月 23A(6) 第3級 6個月 26(1) 第4級 1年 $500 26(2) 第2級 27(2) 第3級 6個月 28 第5級 2年 $1000 29(a) 第3級 $100 29(b) 第3級 $100 29(c) 第2級 29(d) 第2級 29(e) 第4級 1年 $500 30 第2級 31(1) 第5級 2年 $1000 31(2) 第5級 2年 $1000 37(1) 第2級 37(2) 第2級 38 第3級 6個月 第IV部 擁有人 條次 罰款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 每日的附加罰款 7(1) 第3級 6個月 7(2) 第3級 6個月 7(3) 第3級 6個月 7(4) 第3級 6個月 8(4) 第3級 6個月 18 第4級 1年 $500 19(1) 第3級 6個月 19(3) 第3級 6個月 19(4) 第4級 1年 20(2) 第4級 1年 20(4) 第4級 1年 21 第5級 2年 $1000 22(1) 第4級 1年 22(2) 第4級 1年 22(3) 第4級 1年 23(1) 第4級 1年 23(2) 第4級 1年 23(3) 第4級 1年 23(4) 第3級 6個月 23A(1) 第4級 1年 23A(2) 第4級 1年 23A(3) 第4級 1年 23A(4) 第4級 1年 23A(5) 第3級 6個月 24 第5級 2年 $1000 25(1) 第4級 1年 $500 25(3) 第4級 1年 $500 25A(1) 第4級 1年 $500 25A(2) 第4級 1年 $500 31(3) 第3級 6個月 32(1) 第4級 1年 32(2) 第4級 1年 32(3) 第4級 1年 33 第4級 1年 $500 34(1) 第4級 1年 35 第4級 1年 36(1) 第4級 1年 36(2) 第4級 1年 36(3) 第4級 1年 第V部 擁有人 條次 罰款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 每日的附加罰款 10 第4級 1年 11 第5級 1年 12(1) 第3級 6個月 13(1) 第4級 1年 14 第4級 1年 15(1) 第4級 1年 15(3) 第4級 1年 25(2) 第4級 1年 25A(3) 第4級 1年 27(1) 第4級 1年 (附表3由2003年第122號法律公告代替) 架空纜車(操作及保養)規例 - SCHEDULE 3 罪行的罰則 VerDate:30/06/1997 [第39、40、41及43條] 第I部 合資格的人 條次 罰款額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每日的附加罰款 7(1) $2000 3個月 7(2) $2000 3個月 7(3) $2000 3個月 7(4) $2000 3個月 8(4) $5000 6個月 18 $5000 6個月 $50 19(1) $2000 3個月 19(3) $2000 3個月 19(4) $5000 6個月 20(2) $5000 6個月 20(4) $5000 6個月 21 $5000 6個月 $50 22(1) $5000 6個月 22(2) $5000 6個月 22(3) $5000 6個月 23(1) $5000 6個月 23(2) $5000 6個月 23(3) $2000 3個月 24 $5000 6個月 $50 25(1) $5000 6個月 $50 25(3) $5000 6個月 $50 31(3) $5000 6個月 32(1) $5000 6個月 32(2) $5000 6個月 32(3) $5000 6個月 33 $5000 6個月 $50 34(1) $5000 6個月 35 $5000 6個月 36(1) $5000 6個月 36(2) $5000 6個月 36(3) $5000 6個月 第II部 控制員 條次 罰款額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每日的附加罰款 10 $5000 6個月 11 $5000 6個月 12(1) $2000 3個月 13(1) $5000 6個月 14 $5000 6個月 15(1) $5000 6個月 15(3) $5000 6個月 25(2) $5000 6個月 27(1) $5000 6個月 第III部 擁有人 條次 罰款額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每日的附加罰款 6(1) $10000 6個月 6(3) $10000 6個月 8(1) $10000 6個月 $100 8(3) $10000 6個月 16 $50000 2年 17 $20000 1年 $500 20(1) $50000 2年 20(4) $20000 1年 20(5) $10000 6個月 26(1) $20000 1年 $500 26(2) $ 5000 27(2) $10000 6個月 28 $50000 2年 $1000 29(a) $10000 $ 100 29(b) $10000 $ 100 29(c) $ 5000 29(d) $ 5000 29(e) $20000 1年 $ 500 30 $ 5000 31(1) $50000 2年 $1000 31(2) $50000 2年 $1000 37(1) $ 5000 37(2) $ 5000 38 $10000 6個月 第IV部 擁有人 條次 罰款額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每日的附加罰款 7(1) $10000 6個月 7(2) $10000 6個月 7(3) $10000 6個月 7(4) $10000 6個月 8(4) $10000 6個月 18 $20000 1年 $ 500 19(1) $10000 6個月 19(3) $10000 6個月 19(4) $20000 1年 20(2) $20000 1年 20(4) $20000 1年 21 $50000 2年 $1000 22(1) $20000 1年 22(2) $20000 1年 22(3) $20000 1年 23(1) $20000 1年 23(2) $20000 1年 23(3) $10000 6個月 24 $50000 2年 $1000 25(1) $20000 1年 $ 500 25(3) $20000 1年 $ 500 31(3) $10000 6個月 32(1) $20000 1年 32(2) $20000 1年 32(3) $20000 1年 33 $20000 1年 $ 500 34(1) $20000 1年 35 $20000 1年 36(1) $20000 1年 36(2) $20000 1年 36(3) $20000 1年 第V部 擁有人 條次 罰款額 監禁期 如犯罪行為持續,每日的附加罰款 10 $20000 1年 11 $50000 1年 12(1) $10000 6個月 13(1) $20000 1年 14 $20000 1年 15(1) $20000 1年 15(3) $20000 1年 25(2) $20000 1年 27(1) $20000 1年 (1981年第240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