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被扣留者的舒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3年第1號第3條 (1) 須為被扣留者的 舒適作出合理安排。 (2) 被扣留者在 接受訊問或 作供時, 以及廉署人員在 進行訊問或 錄取口供時, 雙方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均須坐下。 (3) 被扣留者可接受從外間送來的 所需衣物, 但須經由廉署人員檢查。 (4) 凡須在 廉政公署辦事處過夜或 渡過夜間大部分時間的 被扣留者, 須獲提供睡牀及適當寢具。 (1987年第51號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