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 - PARAGRAPH 8
被發現由被扣留者管有的物品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3年第1號第3條
(1) 凡發現由被扣留者管有的 任何物品, 而該物品可供他用作傷害自己或 逃離羈押的 工具, 則須將之檢去,
交由一名廉署人員保管; 該人員須開列一份 關於該等物品的 清單, 清單副本須交予該名被扣留者︰
但被扣留者如作出要求, 則可獲廉署人員准許他按該人員認為適合的 期間及條件, 管有或 使用該物品。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以及除看管人員須安排記錄在 逮捕/扣留紀錄表內的 理由外, 被扣留者准許保留其因風俗習慣或
宗教理由而需佩戴的 頭 飾、 必要衣物及助聽器。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