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 - PARAGRAPH 5
看管人員的委任及其職責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3年第1號第3條
(1) 廉政專員為施行本命令, 可委任廉署人員為看管人員。
(2) 看管人員在 負責羈押被扣留者期間, 須對被扣留者的 穩妥羈押及福利負責,
並須履行本命令施加於他而與被扣留者有關的 其他職責。
(3) 儘管第2A條或 本條另有規定, 看管人員可為進一步調查的 目的 , 將被扣留者交由另一名廉署人員暫時羈押; 在
該情形下, 該另一名廉署人員須負 有第(2)款所提述的 看管人員對被扣留者的 責任和職責,
直至他將該名被扣留者交回扣留中心由該名看管人員負責羈押為止。
(1987年第51號第9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