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通知親屬等事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被扣留者在 被扣留後─
(a) 授權作出該項扣留的 廉署人員須在 被扣留者要求下, 立即或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其下落通知其近親或
被扣留者特此指定的 其他人士; 及
(b) 如該名被扣留者是公務人員, 則授權作出該項扣留的 廉署人員須立即或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該項扣留以口頭及書面形式通知其任職部門的 首長。 (2008年第10號第41條)
(1980年第27號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