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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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 - PARAGRAPH 17

致被扣留者的告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3年第1號第3條 廉政公署須在 用作扣留被扣留者的 每間房間的 顯眼處,
以及易為被扣留者看見的 廉政公署辦事處內其他顯眼地方, 張貼具以下條款的 中文及英文告示─



“被扣留者請注意

1. 你可要求將你已經被扣留一事通知你的 親屬或 一位朋友。 2. 在 不會對調查的 進行或 執法構成不合理延遲或 阻礙的
前提下, 你可與一名法律顧問通訊和商議。 3. 你如根據裁判官的 命令被扣留, 為準備你的 辯護, 你會─

   (a)  獲供應書寫用品, 而你的 書信可郵寄出或 遞送出而不受延誤;

   (b)  在 不會對調查的 進行或 執法構成阻礙的 前提下, 你可打電話給他人。 (1987年第51號第9條) 4. 你可要求保釋。 5.
        你如感到不適, 請要求醫療護理。 6. 你會獲得免費供應足夠的 食物和茶點。 除屬基本需要的 衣物外,
        你不得接受從外間送來的 任何其他東西。 但在 你的 要求下, 可獲准自費得到外間送來 食物,
        但這些食物須經過檢查。 7. 你如作出要求, 便會獲得供應飲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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