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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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 - PARAGRAPH 13
被扣留者的投訴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3年第1號第3條 被扣留者就有關其被扣留的 情況或 任何廉署人員的 行為所作的 每項投訴,
如非以書面作出, 須由接受其投訴的 廉署人員將其以書面記錄, 然後盡快呈報一名職級為助理署長 或 以上的
廉署人員, 並將此事記錄在 被扣留者的 逮捕/扣留紀錄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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