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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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 - PARAGRAPH 12

生病或受傷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3年第1號第3條

(1) 在 符合第(2)及(3)款的 規定下, 被扣留者如訴稱生病或 受傷、 或 看似生病或 受傷, 須在 廉政公署辦事處得到充足的
醫療護理。

(2) 凡醫生作此建議, 或 因找不到醫生在 廉政公署辦事處診治, 被扣留者須押往別處接受醫療護理。 (1987年第51號第9條)

(3) 如被扣留者入院留醫, 在 所有時間他須一直由廉署人員看守, 直至他以保釋或 其他形式獲得合法釋放為止。
(1987年第51號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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