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氣象組織 - 第190L章 世界氣象組織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第190章第2條) [1955年9月9日] (本為1955年A88號政府公告) (字句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世界氣象組織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90章第2條) [1955年9月9日] (本為1955年A88號政府公告) 總督現宣布並訂定條文如下─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1 VerDate:30/06/1997 A. 組織 世界氣象組織(以下稱為該組織)是《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適用的組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外交特權條例》”乃“Diplomatic Privileges Ordinance”之譯名。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2 VerDate:30/06/1997 該組織具有法人團體的法律行為能力,而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已明確地放棄其豁免權外,該組織享有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任何豁免權的放棄,不得當作擴及任何 執行判決的措施。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3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該組織享有公務檔案及佔用作辦事處的處所的不容侵犯權,與就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使的公務檔案及處所而給予的相似。 (1999年第81號第3條)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3 VerDate:30/06/1997 該組織享有公務檔案及佔用作辦事處的處所的不容侵犯權,與就外地主權國委派往女皇陛下處的公使的公務檔案及處所而給予的相似。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4 VerDate:30/06/1997 該組織享有稅項及差餉(就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除外)的免繳權或寬免,與給予外地主權國的相似。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5 VerDate:01/07/1997 該組織享有就其直接輸入以供在香港作其公務用途或供出口的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及就其直接輸入的其任何刊物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但必須符合香港 海關關長為保障稅收而訂明的條件方可享有上述各免繳權。 (1985年第40號第10條;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5 VerDate:30/06/1997 該組織享有就其直接輸入以供在香港作其公務用途或供出口的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及就其直接輸入的其任何刊物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但必須符合香港 海關總監為保障稅收而訂明的條件方可享有上述各免繳權。 (1985年第40號第10條)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6 VerDate:30/06/1997 該組織直接輸入或輸出以供作其公務用途的貨品,或直接輸入或輸出的該組織任何刊物,免受入口或出口的禁制及限制。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7 VerDate:30/06/1997 由該組織發出只載有擬供新聞界發表或供廣播的材料的電報通訊(包括發往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通訊),享有適用於新聞電報方面的相應服務中任何減收 費用的權利。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8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B. 在該組織的機關或小組委員會內的 代表(在香港的中央人民 政府的代表除外) (1999年第81號第3條) (1) 除所代表的政府在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豁免權外,參加世界氣象大會的成員代表、在執行委員會內的成員代表、參加區域協會的成員代表、在 技術委員會內的成員代表或在任何該等團體的任何小組委員會內的成員代表─ (a) 在作為上述代表而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個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行李被檢取的豁免權,以及一切文牘及文件的 不容侵犯權; (b) 享有就其以代表身分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方面的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2) 凡某形式的稅項的負擔取決於居住地時,任何代表為履行其職責而身在香港的任何期間,不當作在香港居住。 (3) 就本條的適用範圍而言,“代表”(representatives) 一詞除包括該等代表外,須當作包括在該等代表作為上述代表時,伴隨 該等代表的官方職員中的以下成員:─ 候補代表, 顧問, 技術專家, 代表團的秘書人員, 而本條例附表1第IV部不得實施以將特權或豁免權授予任何代表的職員中並非上述種類的人。 (4) 本條以上各段條文並不將豁免權或特權授予任何作為在香港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的人或作為該名代表的職員的人,或任何屬中國公民的人。 (1982年第80號第3條;1999年第81號第3條) “代表”(representatives)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8 VerDate:30/06/1997 B. 在該組織的機關或小組委員會內的 代表(在香港的女皇陛下 政府的代表除外) (1) 除所代表的政府在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豁免權外,參加世界氣象大會的成員代表、在執行委員會內的成員代表、參加區域協會的成員代表、在 技術委員會內的成員代表或在任何該等團體的任何小組委員會內的成員代表─ (a) 在作為上述代表而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個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行李被檢取的豁免權,以及一切文牘及文件的 不容侵犯權; (b) 享有就其以代表身分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方面的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2) 凡某形式的稅項的負擔取決於居住地時,任何代表為履行其職責而身在香港的任何期間,不當作在香港居住。 (3) 就本條的適用範圍而言,“代表”(representatives) 一詞除包括該等代表外,須當作包括在該等代表作為上述代表時,伴隨 該等代表的官方職員中的以下成員:─ 候補代表, 顧問, 技術專家, 代表團的秘書人員, 而本條例附表1第IV部不得實施以將特權或豁免權授予任何代表的職員中並非上述種類的人。 (4) 本條以上各段條文並不將豁免權或特權授予任何作為在香港的女皇陛下政府的代表的人或作為該名代表的職員的人,或任何屬英國公民、英國屬土 公民或英國海外公民的人。 (1982年第80號第3條) “代表”(representatives)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9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C. 該組織的高層官員 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豁免權外,出任秘書長職位的任何該組織人員(包括在其缺勤時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員)須就其本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子女獲給予被 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住所的不容侵犯權及稅項(入息稅除外)的免繳權或寬免,與給予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使、其配偶及子女的相似,以及獲 給予就其作為該組織的人員而收取的薪酬方面的入息稅免繳權。 (1999年第81號第3條)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9 VerDate:30/06/1997 C. 該組織的高層官員 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豁免權外,出任秘書長職位的任何該組織人員(包括在其缺勤時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員)須就其本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子女獲給予被 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住所的不容侵犯權及稅項(入息稅除外)的免繳權或寬免,與給予外地主權國委派往女皇陛下處的公使、其配偶及子女的相似,以及獲給予就其 作為該組織的人員而收取的薪酬方面的入息稅免繳權。 世界氣象組織 - PARAGRAPH 10 VerDate:30/06/1997 D. 該組織的其他官員 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豁免權外,該組織所指明的其任何類別的官員─ (a) 享有就在執行其公務職責過程中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方面的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b) 享有就其作為該組織的人員或受僱人而收取的薪酬方面的入息稅免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