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第II部 聯合國國際法院 除法院在 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 豁免權外, 聯合國國際法院的 法官及書記官長(包括以書記官長身分行事的 任何法院人員), 在 從事法院的 事務時, 以及在 往返法院進行 與該事務相關的 聆訊地點的 旅途中, 享有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 豁免權、 住所的 不容侵犯權及(除非他們是中國公民而其慣常居所是在 香港)稅項的 免繳權或 寬免, 與給予外 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公使的 相似。 (1982年第80號第3條; 1999年第81號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