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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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 PARAGRAPH 13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第II部

聯合國國際法院

除法院在 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 豁免權外, 聯合國國際法院的 法官及書記官長(包括以書記官長身分行事的
任何法院人員), 在 從事法院的 事務時, 以及在 往返法院進行 與該事務相關的 聆訊地點的 旅途中,
享有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 豁免權、 住所的 不容侵犯權及(除非他們是中國公民而其慣常居所是在 香港)稅項的 免繳權或
寬免, 與給予外 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公使的 相似。

(1982年第80號第3條; 1999年第81號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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