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C. 聯合國的高層官員 除聯合國的 秘書長或 安全理事會在 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 豁免權外, 聯合國的 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同一時間內不超過六人)須就其本人、 配偶及21歲以下的 子女獲給 予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 豁免權、 住所的 不容侵犯權及稅項的 免繳權或 寬免, 與給予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公使、 其配偶及子女的 相似。 他們亦享有就其作 為聯合國人員而收取的 薪酬方面的 入息稅免繳權。 (1999年第81號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