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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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及太平洋區水產養殖中心網絡組織公告 - PARAGRAPH 10

該組織的統籌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除該組織在 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 豁免權外, 統籌人須就其本人、
配偶及21歲以下的 子女獲給予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 豁免權、 住所的 不容侵犯權及稅項(入息稅除 外)的 免繳權或 寬免,
與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公使、 其配偶及子女的 相似,
以及獲給予就其作為該組織的 人員而收取的 薪酬方面 的 入息稅免繳權。

(1999年第81號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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