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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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訴訟規則 - RULE 31

身體檢驗的進行

(1) 根據第30條進行的 每一宗身體檢驗, 須在 被委派進行檢驗的 醫療檢查人員或
其中一名醫療檢查人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診室進行︰ 但法院可應某一方的 申請, 指示在 登記處或 法院認為方便的
其他地方為另一方檢驗。 (1982年第325號法律公告)

(2) 接受檢驗的 每一方, 均須在 有關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醫療檢查人員面前簽署一份陳述書, 表明他是規定其接受檢驗的
命令中所提述的 呈請人或 答辯 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而在 檢驗完畢後, 有關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檢查人員須在
該陳述書上, 證明該陳述書是由曾接受檢驗的 人在 他或 他們面前簽署的 。

(3) 凡依據第30條作出的 報告均須送交存檔, 而任何一方在 繳付訂明的 費用後有權獲發給報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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