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綜合)令 - 第177C章 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綜合)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77章第7C條) [1983年10月21日] (本為1983年第335號法律公告,1984年第143號法律公告,1984年第400號法律公告,1985年第105號法律公告,1985年第295號法律 公告,1986年第131號法律公告,1986年第228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0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74號法律公告,1988年第145號法律公 告,1988年第241號法律公告,1988年第299號法律公告,1988年編正版,1989年第43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1989年第351號法律公告,1989年編正版,1990年第59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277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2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 263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23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116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C)11號法律公告(中文真確本),2006年第116號法律公 告) 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綜合)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綜合)令》。 人事登記(身分證失效)(綜合)令 - PARAGRAPH 2 身分證失效 VerDate:30/06/1997 下述身分證於以下日期停止生效─ (a) 所有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樣發給男性,並載有1960、1961、1962、1963或 1964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3年10月30日起停止生效; (1983年第335號法律公告) (b) 所有─ (i) 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樣發給男性,並載有1948、1949、1950、1951、 1952、1953、1954、1955、1956、1957、1958、1959或1965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及 (ii) 於1973年11月1日前發給男性,並載有1948、1949、1950、1951、1952、1953、1954、1955或 195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 由1984年6月3日起停止生效; (1984年第143號法律公告) (c) 所有─ (i) 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樣發給女性,並載有1955、1956、1957、1958、 1959、1960、1961、1962、1963、1964或1965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及 (ii) 於1973年11月1日前發給女性,並載有1955或195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 由1984年12月16日起停止生效; (1984年第400號法律公告) (d) 所有於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樣發給女性,並載有1947、 1948、1949、1950、1951、1952、1953或1954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5年5月5日起停止生效; (1985年第105號法 律公告) (e) 所有於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樣發給男性,並載有1933、 1934、1935、1936、1937、1938、1939、1940、1941、1942、1943、1944、1945、1946或1947年的出生日期 的身分證,由1985年10月20日起停止生效; (1985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f) 所有於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樣發給男性,並載有1932年或 之前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6年6月8日起停止生效; (1986年第131號法律公告) (g) 所有於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1所指明式樣發給女性,並載有1935、 1936、1937、1938、1939、1940、1941、1942、1943、1944、1945或194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6年9月 29日起停止生效; (1986年第228號法律公告) (h) 所有於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樣發給女性,並載有1934年或 之前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7年2月22日起停止生效; (1987年第30號法律公告) (i) 所有以《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附表1表格2所指明的式樣發給任何人,並載有1970、1971或1972年的出生日 期的身分證,由1987年3月29日起停止生效; (198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j)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男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男性,並載有1963、1964、1965、1966、 1967或1968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8年5月21日起停止生效; (1988年第145號法律公告) (k)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男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男性,並載有1957、1958、1959、1960、 1961或1962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8年9月12日起停止生效; (1988年第241號法律公告) (l)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男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男性,並載有1953、1954、1955、1956或 1969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8年11月21日起停止生效; (1988年第299號法律公告) (m)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女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女性,並載有1963、1964、1965、1966、 1967、1968或1969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9年2月27日起停止生效; (1989年第43號法律公告) (n)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女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女性,並載有1957、1958、1959、1960、 1961或1962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9年8月7日起停止生效; (1989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o)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女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女性,並載有1951、1952、1953、1954、 1955或195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89年11月6日起停止生效; (1989年第351號法律公告) (p)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男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男性,並載有1941、1942、1943、1944、 1945、1946、1947、1948、1949、1950、1951或1952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90年3月5日起停止生效; (1990年第 59號法律公告) (q)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男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男性,並載有1928、1929、1930、1931、 1932、1933、1934、1935、1936、1937、1938、1939或1940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90年8月28日起停止生效; (1990年第277號法律公告) (r)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男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男性,並載有1927年或之前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91年 1月14日起停止生效; (1991年第2號法律公告) (s)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女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女性,並載有1929、1930、1931、1932、 1933、1934、1935、1936、1937、1938、1939、1940、1941、1942、1943、1944、1945、1946、1947、 1948、1949或1950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91年7月15日起停止生效; (1991年第263號法律公告) (t)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女性,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女性,並載有1928年或之前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證,由1992年 2月24日起停止生效; (1992年第23號法律公告) (u) 所有於1987年7月1日前發給18歲以下的人,或在該日之前申請而在該日之後發給18歲以下的人,並載有1975或1976年的出生日 期的身分證,由1992年5月14日起停止生效。 (1992年第11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