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豁免獲發合格證明書的會社
(1) 任何屬《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 (第376章)所指的 會址的 場所如領有—
(a) 根據該條例發出的 有效合格證明書, 而該證明書—
(i) 指定在 該會址內准許舉行跳舞活動的 範圍; 及
(ii) 施加一項條件, 規定該會址在 同一時間可容納的 最高在 場人數; 及
(b) 根據《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 (第109章, 附屬法例B)批予的 有效酒牌, 則就跳舞派對而言,
該場所獲豁免而免受本條例第4及11條的 實施所規限。
(2) 根據第(1)款批予的 豁免於在 跳舞派對進行中的 任何時間出現有關合格證明書或 酒牌的 任何條件不獲遵從的 情況下,
即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