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位 (1) 除非按照事先向發牌當局提交並獲發牌當局書面批准的 圖則進行, 否則不得將處所用以容納緊排而坐的 觀眾。 (1963年第131號法律公 告; 1996年第193號法律公告) (2) 如處所經常用以容納緊排而坐的 觀眾, 則座位必須穩固地裝設在 地板上。 (3) 處所內須備存一份可隨時取閱的 座位表, 該座位表並須向任何獲授權的 視察人員出示。 (4) (由1996年第193號法律公告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