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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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REGULATION 19
由小組考慮申訴或告發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小組考慮申訴或 告發的 會議上, 秘書須向小組提交該申訴或 告發, 連同一起接獲的 任何法定聲明,
並提交被告人所呈交的 任何解釋, 以及所得的 屬證據性質的 並與該申訴或 告發有關或 支持該申訴或 告發的
任何其他文件或 事項。
(2) 小組在 顧及被告人所作的 任何解釋或 聲明後, 須考慮秘書根據第(1)款向其提交的 申訴或 告發和所連同一起接獲的
任何法定聲明, 以及所提交的 任何文件或 事項, 並在 不抵觸本條條文下, 須作出下列決定─
(a) 不進行研訊; 或
(b) 該申訴或 告發須全部或 部分轉呈管理局研訊。 (1999年第117號法律公告)
(3) 在 根據第(2)款作出決定之前, 小組可安排作出其認為需要的 進一步調查及蒐集其認為需要的 其他意見或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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