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管理局成員就交由管理局決定的 任何問題進行表決時, 主席須喚請各成員明示其表決, 並須隨即宣布管理局就該問題所作的 決定。 (2) 凡就交由管理局決定的 任何問題進行表決時票數均等, 須當作已就該問題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 決定。 (3) 管理局就任何事項進行表決時, 除管理局成員、 秘書及法律顧問外, 其他人不得在 場。 (1999年第11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