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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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ECT 12

初步調查委員會

第IV部

管理局準備行使紀律處分 權力的 程序

(1) 為對涉及註冊助產士或 要求註冊的 申請人的 申訴或 告發而進行初步調查, 以及為決定是否根據本條例進行研訊,
現設立一個名為初步調查委員會的 委員會。

(2) 委員會由4名獲管理局委任的 成員組成。

(3) 委員會的 成員為2名註冊助產士及2名並非助產士的 人士, 而當中2名須為管理局成員。

(4) 管理局須委任一名同時屬管理局成員的 委員會成員擔任委員會主席。

(5) 如管理局已針對某名註冊助產士而作出本條例第10(1)(i)至(iv)條提述的 命令,
則該註冊助產士無資格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

(6) 除第(9)、 (10)、 (11)及(12)款另有規定外, 同時屬管理局成員的 委員會成員的 任期為12個月, 如有關成員在
上述期間內停任管 理局成員, 則其任期在 他停任管理局成員時終止。 在 上述兩種情況下,
該成員均有資格不時再獲委任。

(7) 除第(8)、 (9)、 (10)、 (11)及(12)款另有規定外, 不是管理局成員的 委員會成員的 任期為12個月,
並有資格不時再獲委任。

(8) 任何不是管理局成員的 委員會成員如成為管理局成員, 即須停任委員會成員。

(9) 凡某項委任準則適用於某委員會成員的 委任, 而該成員因任何理由暫時不能或
將暫時不能於某期間履行其作為委員會成員的 職能, 則管理局可委 任符合同一委任準則的 另一名人士為暫代成員, 在
該期間替代該成員。

(10) 在 委員會正考慮根據本規例作出的 某項申訴或 告發時, 如有─

   (a)  根據第(2)款委任的 成員憑藉第(6)、 (7)或 (8)款而停任成員; 或

   (b)  根據第(9)款委任的 暫代成員停任暫代成員, 該人可為委員會考慮該申訴或 告發的 目的 (而非為其他目的
        )而繼續擔任成員, 直至委員會已就該申訴或 告發而履行其職能為止。

(11) 除第(12)款另有規定外, 委員會成員(包括第(9)款提述的 暫代成員)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秘書, 辭去其成員之職。

(12) 如委員會成員給予辭職通知時, 委員會正在 考慮某項申訴或 告發, 則儘管該成員已給予辭職通知,
他可被要求為考慮該申訴或 告發的 目的 (而非 為其他目的 )而繼續擔任成員, 直至委員會已就該申訴或
告發而履行其職能為止。

(13) 如某委員會成員曾出席關乎某項申訴或 告發的 委員會會議, 則該成員不得以管理局成員身分, 出席關乎該申訴或
告發的 管理局會議。

(14) 委員會須按委員會主席的 指示, 不時召開會議。

(15) 委員會主席可隨時押後委員會的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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