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 SECT 11

考試

(1) 凡管理局根據本條例第7條規定某人須參加考試, 該人須在 參加考試之前繳付《 助產士註冊(費用)規例》 (第162章,
附屬法例B)訂明的 費 用。

(2) 管理局可不時決定第(1)款提述的 考試的 內容及形式。

(3) 如某人兩次在 本條所指的 考試中不合格, 即無資格再次參加其後舉行的 該項考試, 但如該人已接受管理局所指示的
為期最少3個月的 額外訓練及指 導, 則屬例外。

(4) 任何人必須已按照第10條完成訓練課程, 或 已取得管理局的 批准, 否則無資格參加本條所指的 考試。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