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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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規則 - RULE 13
新實習律師合約
(1) 在 符合第6及8條的 規定下, 如在 實習律師合約屆滿前─
(a) 導師不再具有資格僱用一名實習律師或 以導師的 身分根據實習律師合約行事;
(b) 導師去世;
(c) 實習律師合約在 互相同意下終止; 或
(d) 法院或 理事會終止實習律師合約, 則實習律師可與另一名導師訂立一份新訂的 實習律師合約。
(2) 凡實習律師合約已根據本條例第22條被理事會撤銷, 則實習律師在 新訂的 實習律師合約下的 僱用, 如獲得律師會的
書面批准, 才屬受僱為實習律 師的 有效僱用。
(3) 在 符合第6及8條的 規定下, 當實習律師合約屆滿時, 如實習律師不能令律師會信納他在 實習律師合約的
整段期間已妥為受僱為實習律師, 則他可 與同一名或 另一名導師訂立一份新訂的 實習律師合約,
為期可使他能夠完成受僱為實習律師所必需的 僱用期。
(1994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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