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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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規則 - RULE 11
實習律師的其他僱用
(1)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否則實習律師除在 他的 實習律師合約下的 僱用外, 不得出任任何職位或 從事任何受僱工作,
而他出任該等其他職位或 從事該 等其他受僱工作的 期間, 並非是受僱為實習律師的 有效僱用, 但如律師會另有指示,
則屬例外。
(2) 第(1)款不適用於在 出任該等職位或 從事該等其他受僱工作前已取得他的 導師及律師會的 書面同意的 實習律師。
(3) 律師會根據第(1)款給予的 指示或 根據第(2)款給予的 同意, 均可受律師會認為適當的 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4) 向律師會申請給予指示或 同意, 須─
(a) 由實習律師及他的 導師以律師會批准的 格式填妥; 及
(b) 連同訂明費用。
(1994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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