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的僱用 (1) 除非律師會另有指示, 否則─ (a) 實習律師受僱於一名違反本條例第20條條文的 律師的 僱用期; (b) 實習律師受僱於一名違反本條例第21條有效的 禁止規定的 律師的 僱用期, 並非是在 實習律師合約下的 有效僱用。 (1992年第29號法律公告; 1994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2) (由1983年第225號法律公告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