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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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商標及專利權)事務費規則 - RULE 4

其他非爭訟事務的事務費

在 符合第3條的 規定下, 有關非爭訟事務的 律師事務費, 在 顧及有關個案的 所有情況, 尤其是以下各項後,
須為公平合理的 款項─

   (a)  事件的 複雜程度, 或 所提出問題的 困難程度或 嶄新程度;

   (b)  涉及律師的 技能、 工作、 專門知識及責任;

   (c)  所擬備或 詳閱的 文件的 數目及重要性, 但無須顧及文件的 長度;

   (d)  處理該事務或 其任何部分的 地點及情況;

   (e)  該律師所耗用的 時間;

   (f)  凡涉及金錢或 財產, 則其款額或 價值; 及

   (g)  事件對當事人的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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