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某些非爭訟事宜的事務費表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 附表所載的 事務費表, 即為其內所指明的 有關非爭訟事務的 律師事務費表。 (1996年第148號法律 公告) (2) 如屬附表第3或 11項所指明的 任何非爭訟事務, 則律師可選擇有關事務費須按照第4條釐定, 但收費率不得低於若按照附表而釐定者。 (1996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3) 凡律師作出第(2)款所提述的 選擇, 他須在 承辦該事務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1996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1975年第143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