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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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規則 - SCHEDULE 附表
(Past version on 01/01/1999).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律師執業規則
與律師行有關的詳情
本人, .............................................................................................................,
(執業證書上所示的全名)
謹以至誠鄭重聲明如下─
1. 本人現正執業(獨自執業/以合夥形式執業並代表本人的合夥人提供此份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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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在 ............... 年1月1日至 ............... 年12月31日期間內,本人/我們*並無與任何並非香港執業律師的人分享本人/我們*在任何業務上的利潤收費,不論是以按任何該等並非律師的人所介紹業務而支付佣金或協定按該等業務而支付佣金方式分享,或以其他方式分享,但附表1所列出者/屬獲理事會在............... 年 ............... 月 ............... 日寬免而無須遵從本規則第4條的規定者*,則屬例外。
4. 在 ........... 年12月31日之時,本人/我們*的律師行的主管、助理律師及顧問的數目為─
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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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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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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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人/我們*的律師行的所有主管、助理律師及顧問均居於香港,且並非另一間在香港的律師行的主管或僱員,亦非一間在香港的公司的受薪僱員,但附表2所列出者除外。
6. 自 .............. 年1月1日起加入本人/我們*的律師行的每名僱員(除律師僱員外)的詳情在附表3列出。
7. 由 .............. 年1月1日至 .......... 年12月31日加入本人/我們*的律師行而又沒有包括在附表3的每名僱員(除律師僱員外)的詳情在附表4列出。
8. 本人/我們*的律師行聘用一間服務公司為本律師行提供職員,而此公司的詳細資料在附表5列出。此公司所提供的職員的詳情則包括在附表3及4內。
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此項聲明於 .............. 年 ........... 月 ........... 日在香港作出
* 刪去兩者之一。
附表1
列出支付予不合資格人士的所有佣金的詳細資料。
附表2
A部
列出貴律師行中同時亦是另一間在香港的律師行的僱員或主管或是一間在香港的公司的受薪僱員的所有主管、助理律師或顧問的姓名,該另一間律師行或公司的名稱,以及他們在該另一間律師行或公司的職位。
B部
列出貴律師行中並非居於香港的所有主管、助理律師或顧問的姓名。
附表3
自 ________ 年1月1日至 ________ 年12月31日的新僱員的詳情
姓名(英文及中文(如適用的話)),一如在僱員的香港身分證上所示 |
姓名(英文及中文(如適用的話)),一如在僱員的名片上所示(如適用的話) |
身分證/護照號碼 |
中文商用電碼 |
出生
日期 |
職位 |
若為獲
授權文
員則加
上“X”號@ |
每月薪金 |
花紅
或其
他津
貼# |
花紅或
其他津
貼#的
支付
日期 |
僱用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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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表內現任僱員總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律師行的已離職僱員)。
所示每月薪金是以每年 ________ 個月支付(見備註)。
請列出:所有僱員(除律師僱員外)
包括 (a) 實習律師
@獲授權文員是獲妥為授權前往拘留地方探訪當事人的僱員。
#包括在此段期間任何向僱員作出而已沖銷的貸款。
*如僱員已停止受僱於律師行,則在本欄亦填上停止受僱的日期。
附表4
自 ________ 年1月1日至 ________ 年12月31日的所有其他僱員的詳情
姓名(英文及中文(如適用的話)),一如在僱員的香港身分證上所示 |
姓名(英文及中文(如適用的話)),一如在僱員的名片上所示(如適用的話) |
身分證/護照號碼 |
中文商用電碼 |
出生
日期 |
職位 |
若為獲
授權文
員則加
上“X”號@ |
每月薪金 |
花紅
或其
他津
貼# |
花紅或
其他津
貼#的
支付
日期 |
停止
僱用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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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表內現任僱員總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律師行的已離職僱員)。
所示每月薪金是以每年 ________ 個月支付(見備註)。
請列出:所有僱員(除律師僱員外)
包括 (a) 實習律師
@獲授權文員是獲妥為授權前往拘留地方探訪當事人的僱員。
#包括在此段期間任何向僱員作出而已沖銷的貸款。
附表5
服務公司的名稱:
公司的董事:
注意:如貴律師行聘用多於一間服務公司,則須填報所有公司的詳細資料。
本頁及之前的 ....................... 頁是 .....................................................................
於 ............. 年 ............. 月 ............. 日在香港於本人面前作出的聲明內所提述的附表。
.............................................................
監誓員/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
1. 如貴律師行在年中某些時間,例如在農曆新年,以一個月的額外薪金作為非酌情而支付的花紅,則將支付薪金的總月數填在方格內,例如,13。任何酌情而支付的花紅、津貼或其他付款的詳細資料,須在有關花紅欄內顯示。如並無支付該等款項,則在此等欄內填上“不適用”。
2. 如貴律師行並無支付任何非酌情而支付的花紅,則在方格內填上12。任何酌情而支付的花紅、津貼或其他付款的詳細資料,必須在有關花紅欄內顯示。如並無支付該等款項,則在此等欄內填上“不適用”。
3. 所有支付予職員的薪金以外的花紅、津貼及其他款項,必須包括在有關花紅欄內。
(1993年第138號法律公告;1993年第484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59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7號第10條;1998年第389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11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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