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律師執業規則 - RULE 5C

物業轉易交易中的代表

(Past version on 01/02/2003).
(Past version on 22/05/1998).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2)、 (3)、 (4)及(5)款另有規定外, 一名律師, 或 2名或 多於2名以合夥或 組織的 形式執業的 律師, 不得在
一宗有值代價的 土地 售賣或 其他土地處置交易中同時代賣方及買方行事。

(2) 一名律師, 或 2名或 多於2名以合夥或 組織的 形式執業的 律師, 在 一宗未完成的 發展的 任何單位或 其他權益的
買賣中, 如該項發展依據有關的 官批 或 政府批地書是需地政總署署長就其作出同意者, 則可同時代賣方及買方行事,
並且可同時代賣方及買方完成該宗買賣而行事。 (1993年第8號第30條; 1993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9號第49條)

(3) 一名律師, 或 2名或 多於2名以合夥或 組織的 形式執業的 律師, 在 一宗未完成的 發展的 任何單位或 其他權益的
買賣中, 如該項發展是無須地政總署 署長同意者, 則如果是並僅如果是有以下情況, 可同時代賣方及買方行事,
並且可同時代賣方及買方完成該完買賣而行事─ (1993年第8號第30條; 1993 年第291號法律公告)

   (a)  他或 他們其中一人, 已將一份符合以下規定的 法定聲明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1993年第8號第30條;
        2002年第20號第5條)

        (i)    採用理事會在 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不時指明的 格式, 並列明理事會獲如此批准後不時指明的
               事實; 及

        (ii)   按理事會在 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不時指明為須如此夾附的 文件,
               而將該等文件夾附於該份法定聲明; 及

   (b)  賣方與買方將訂立的 買賣協議, 載有理事會在 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不時指明須強制包括在
        該協議內的 條款。

(4) 一名律師, 或 2名或 多於2名以合夥或 組織的 形式執業的 律師, 在 一宗已完成的 發展的 任何單位或 其他權益的
買賣中, 如買賣是由整個發展的 擁有 人作出, 而就該單位或 權益而言, 自該項發展的 佔用許可證或
合格證明書(視乎該宗買賣需要何者而定, 如兩者均需要, 則以較早者為準)的 日期起, 並未有任何轉讓契簽 立,
而且如果是並僅如果是賣方與買方將訂立的 買賣協議載有理事會在
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不時指明須強制包括在 該協議內的 條款, 則可同時代賣方及買方行 事,
並且可同時代賣方及買方完成該宗買賣而行事。

(5) 凡依據第(2)、 (3)或 (4)款, 一名律師或 2名或 多於2名以合夥或 組織的 形式執業的 律師, 在 一宗發展的 任何單位或
其他權益的 買賣中同 時代賣方以及買方行事, 則如果是並僅如果是有關各方將訂立的 各份轉售及轉購協議載有理事會在
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不時指明須強制包括在 該份協議內的 條 款, 則該名或 該等律師亦可在 該單位或
權益的 轉售及轉購中代買方及轉購人行事, 並且可代買方及轉購人完成該宗轉售及轉購而行事。

(6) 本條不適用於─

   (a)  有關各方是有聯繫各方的 情況;

   (b)  代價不超過$1000000或 理事會在 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不時決定的 其他款額的 土地售賣或 其他處置,
        而該宗售賣或 其他處置中 並無任何利益衝突者; (1998年第227號法律公告)

   (c)  土地的 按揭;

   (d)  土地的 租賃; 或

   (e)  買賣合約是在 《 1989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1989年第154號法律公告)的 生效日期前訂立的 土地售賣或 其他處置。

(7) (由1993年第138號法律公告廢除)

(8) 本條適用於合計數目是2或 多於2且作為同一律師聯合執業事務所的 成員而經營業務的 律師或 律師行,
一如本條適用於任何2名或 多於2名以合夥 或 組織的 形式執業的 律師。 (2002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1989年第154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11號第3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 1989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乃“Solicitors' Practice (Amendment) Rules 1989”之 譯名。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