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律師執業規則 - RULE 5AA
與獨營執業者有關的詳情
(1) 任何以個人或 某律師行名義開始執業並且當時是該律師行的 獨營東主的 律師(在 本條中稱為“獨營執業者”)須—
(a) 確保在 其開始執業時有一項有效的 遺囑性質的 條文—
(i) 為該律師行的 業務在 其去世後直至該業務被處理或 終止為止的 管理, 作出規定; 及
(ii) 規定第(i)節所提述的 管理由一名持有無條件執業證書的 律師進行, 而該律師已以書面同意如此管理該業務;
(b) 在 開始如此執業後的 14天內, 以律師會認可的 格式以書面通知律師會以下各項詳情—
(i) 以下人士的 姓名或 名稱、 地址、 電話號碼、 圖文傳真號碼、 電傳號碼及遠距離傳輸號碼(如適用的 話)— (A)
載有(a)段所規定的 條文的 遺囑的 執行人; 及 (B) 在 (a)(ii)段所提及的 律師;
(ii) 獲該獨營執業者提交該遺囑的 另一人(如有的 話)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2) 任何以獨營執業者身分執業的 律師須—
(a) 確保第(1)(a)款所規定的 遺囑性質的 條文在 其執業期間一直有效(但在 第(1)(a)(ii)款所提及的 律師有任何變更後的
14天期間 除外);
(b) (如第(1)(b)款所提述的 任何詳情有任何改變)在 該改變發生後的 14天內將該改變以律師會認可的
格式以書面通知律師會。
(3) 除獲理事會以正式決議通過外, 秘書長不得向下述人士以外的 任何人披露某獨營執業者根據第(1)(b)或 (2)(b)款提供的
詳情—
(a) 理事會成員;
(b) 理事會所設立的 委員會的 成員;
(c) 律師紀律審裁組;
(d) 律師紀律審裁團的 審裁組召集人;
(e) 律師會委任的 大律師、 會計師、 律師及代理人; 及
(f) 律師會的 僱員, 而該等人士的 正當業務, 是查閱該等詳情, 以—
(i) 確定本規則的 條文或 任何其他與該獨營執業者有關的 法律或 規例的 條文是否已獲遵守; 或
(ii) 處理任何上述條文遭違反的 指稱所引致的 紀律處分事宜。
(2000年第265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第5AA條由《
2000年律師執業(修訂)(第2號)規則》 (2000年第265號法律公告)第1條加入。 該規則第2條有以下規定─
“2. 過渡性條文
(1) 由本規則加入的 主體規則第5AA條適用於任何在 緊接本規則生效*之前以獨營執業者身分執業的 律師, 一如其適用於在
本規則生效之後開始如此 執業的 律師一樣。
(2) 為第(1)款的 施行, 任何在 緊接本規則生效之前以獨營執業者身分執業的 律師須視作為在
本規則生效時開始如此執業。
”。
* 生效日期: 29.9.2000。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