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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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規則 - RULE 2AA

禁止宣傳等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由於技術方面的 限制, 在 雙語法例系統內, 本條例第2AA條被編排於第2A條後面。 該等條文的
正確次序排列應為“2AA, 2A”。 2.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1號第3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律師不得宣傳或 以其他方式推廣他的 執業事宜, 或 准許他的 執業事宜被宣傳或
以其他方式推廣。

(2) 第(1)款不適用於按照理事會在 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後不時訂定的 律師執業推廣守則而作出的 任何事情。
(1999年第 11號第3條)

(1992年第6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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