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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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規則 - RULE 2

一般行為操守

任何律師在 執業為律師的 過程中, 不得作出或 准許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 損害或 相當可能危及或 損害以下各項的
事情─

   (a)  他的 獨立性或 正直品格;

   (b)  任何人延聘他所選擇律師的 自由;

   (c)  他為當事人的 最佳利益而行事的 職責;

   (d)  他的 個人名譽或 律師專業的 名譽;

   (e)  適當的 工作標準; 或

   (f)  他對法院的 職責。

(1992年第6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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