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其他非爭訟事務的事務費 如屬並非附表1或 2或 任何其他規則適用的 任何非爭訟事務, 或 如律師根據第3(5)條作出選擇, 則在 顧及有關個案的 所有情況, 尤其是以下各項後, 事務費須為公平合 理的 款項─ (a) 事件的 複雜程度, 或 所提出問題的 困難程度或 嶄新程度; (b) 涉及律師的 技能、 工作、 專門知識及責任; (c) 所擬備或 詳閱的 文件的 數目及重要性, 但無須顧及文件的 長度; (d) 處理該事務或 其任何部分的 地點及情況; (e) 律師所耗用的 時間; (f) 凡涉及金錢或 財產, 則其款額或 價值; 及 (g) 事件對當事人的 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