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律師(一般)事務費規則 - RULE 2A
釋義
(1)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Scheme) 指一項計劃,
而根據該項計劃, 由私人建造的 屋 (A03)住宅單位, 是售予根據有關賣地條款提名的 房屋擁有人的 ;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Sandwich Class Housing Scheme) 指香港房屋協會的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而根據該項計劃,
香港房屋協會建造 直接與私人發展商所興建的 單位可相比的 單位, 而以一個折扣價格售予在 經釐定人息水平以內的
家庭;
“住宅發售計劃”(Flat For Sale Scheme) 指補充居者有其屋計劃的 香港房屋協會住宅發售計劃;
“居者有其屋計劃”(Home Ownership Scheme) 指一項計劃, 而根據該項計劃, 由房屋委員會所建造的 屋(A03)住宅單位,
是售予房屋委員 會根據《 房屋條例》 (第283章)第17AA條提名的 購買人的 。
(2) 就本規則而言, 任何住宅單位如是一項擬進行的 買賣的 標的 物, 而在 完成該項擬進行的 買賣後, 該住宅單位的
轉售將會受房屋委員會或 香港房屋協 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施加的 限制所規限, 即屬居者有其屋計劃、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住宅發售計劃或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的 住宅單位。
(1996年第147號法律公告)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Scheme)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Sandwich Class Housing
Scheme)
“住宅發售計劃”(Flat For Sale Scheme)
“居者有其屋計劃”(Home Ownership Scheme)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