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當事人帳戶提取款項的進一步限制 (1) 根據第7(a)(ii)或 (iv)、 (c)或 (d)條從當事人帳戶提取的 任何款項, 除以下列方式提取外, 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取─ (a) 受款人為律師的 支票; 或 (b) 轉撥至以律師名義開立而非當事人帳戶的 銀行帳戶。 (2) 除根據第7條獲准許從當事人帳戶提取的 款項外, 任何款項不得如此提取, 除非理事會在 接獲律師以書面向該會提出的 申請後, 特別以書面授權該 款項的 提取。 (1980年第52號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