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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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帳目規則 - RULE 5

分拆

凡律師持有或 收取的 支票或 銀票是包括當事人款項或 一個或 多於一個信託的 信託款項─

   (a)  他可在 切實可行的 情況下分拆該支票或 銀票, 而如他如此行事時, 則他處理該支票或 銀票的 每一部分的 方式,
        須猶如是他就該部分收取一張獨立支 票或 銀票一樣; 或

   (b)  如他不將該支票或 銀票分拆, 而該支票或 銀票的 任何部分包括當事人款項, 則他須將該支票或
        銀票存入當事人帳戶, 而在 任何其他情況下, 則他可 將該支票或 銀票存入當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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