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分拆
凡律師持有或 收取的 支票或 銀票是包括當事人款項或 一個或 多於一個信託的 信託款項─
(a) 他可在 切實可行的 情況下分拆該支票或 銀票, 而如他如此行事時, 則他處理該支票或 銀票的 每一部分的 方式,
須猶如是他就該部分收取一張獨立支 票或 銀票一樣; 或
(b) 如他不將該支票或 銀票分拆, 而該支票或 銀票的 任何部分包括當事人款項, 則他須將該支票或
銀票存入當事人帳戶, 而在 任何其他情況下, 則他可 將該支票或 銀票存入當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