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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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帳目規則 - RULE 2
釋義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受託人律師”(solicitor-trustee) 指是單一受託人的 律師, 或 只是與其任何一名或
多於一名合夥人、 文員或 受僱人組成共同受託人的 律師;
“律師”(solicitor) 指法院的 律師及任何律師行;
“信託款項”(trust money) 指由一名律師持有或 收取的 款項, 而該款項並非當事人款項, 且受該律師作為受託人的
信託所規限, 而不論他是否該信託的 受 託人律師;
“當事人”(client) 指任何人而該人是律師為其持有或
收取當事人款項者;
“當事人帳戶”(client account) 指以律師名義在 銀行開立的 往來或 儲蓄帳戶, 而帳戶的
名稱是有“client”一字的 ; 及
“當事人款項”(client's money) 指一名律師代表某人行事因而持有或 收取的 款項,
而該款項是該律師以律師身分、 或 與他執業為律師有關而以代理 人、 受寄人、 保證金保存人、 受託人律師或
任何其他身分而為該人持有或 收取的 , 但並非指只有該律師本人才有權獲得的 款項, 或 如屬律師行,
則並非指只有該律師行的 一 名或 多於一名合夥人才有權獲得的 款項。
“受託人律師”(solicitor-trustee)
“律師”(solicitor)
“信託款項”(trust money)
“當事人”(client)
“當事人帳戶”(client account)
“當事人款項”(client's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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