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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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帳目規則 - RULE 11

理事會的權力

(1) 為確定本規則的 條文是否已獲遵從, 理事會可─

   (a)  自行動議; 或

   (b)  在 第三者向其提交書面申訴後, 規定任何律師在 理事會定出的 時間及地點, 出示他的 帳簿、 銀行存摺簿、
        活頁銀行結單、 帳目報表、 付款憑單及任何其他所需的 文件, 以供理事會所委任的 任何人查閱, 而
        該人須獲指示就該查閱結果擬備一份供理事會參考的 報告, 而任何該等報告可用作根據本條例進行法律程序的
        依據。

(2) 在 規定如此作為時, 律師須在 定出的 時間及地點出示有關的 帳簿、 銀行存摺簿、 活頁銀行結單、 帳目報表、
付款憑單及文件。

(3) 理事會應第三者提交的 書面申訴而展開查閱前, 須規定申訴理由的 表面證據存在 ,
並可規定該第三者按理事會所定的 合理款額向理事會繳付一筆款 項, 以支付查閱費及該申訴所針對的 律師的 事務費,
而理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 方式處理任何已如此繳付的 款項。

(4) 理事會可就其根據本條規定予以支付的 任何查閱費, 作出其認為適當的 命令。 (1979年第306號法律公告)

(1980年第52號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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